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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投恩施、小池服务区污水处理工程及环境监测管理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7-4-2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1. 招标条件

  湖北交投恩施、小池服务区污水处理工程已由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建设计划,项目业主为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建设及环境监测管理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小池服务区位于福银高速公路湖北段 K715+500 公里处,服务区与新建通车九江二桥同步建设、开通,属于福银、沪蓉高速共用段。往南与国家对外开放港口九江相连,距九江机场 24 公里,距庐山风景区 20 公里。

  恩施服务区位于湖北省恩施市(中国硒都)舞阳街道办事处鸭子塘村,距恩施市市区仅 10 公里 , 距恩施火车站 20 公里左右,距恩施许家坪机场 25 公里左右。处于沪渝高速公路 K1396+700 处。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湖北交投恩施服务区、小池服务区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技术支持、质量保证以及缺陷责任期的污水处理系统维护管理、出水水质监测等工作。本次招标共划分为 1 个标段,标段号为 WSSGJC-1 。

  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7 年 月,计划建设工期 3 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通知的为准),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含试运行期 3 个月),环境监测管理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 24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 附件 1 附录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能超过 2 家。联合体成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见 附件 1 附录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建设、监测能力。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4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见招标公告 附件 2 评标办法 。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 2017 年 4 月 26 日上午 8 点 30 分至 2017 年 5 月 3 日下午 17 时 30 分 ( 北京时间,下同 ) 。网上报名地址: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http://www.hbggzy.cn )。报名人须在投标前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理网员注册。详细情况请参见《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员用户征集通知》(网址: http://www.hbggzy.cn )。

  5.2 投标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报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6 .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投标人认为需要进入现场考察,考察期间,招标人将予以配合,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7 年 5 月 27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9 时 00 分至 10 时 0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 252 号 岳家嘴立交桥旁菩提金商务中心 A 座 9 层 906 开标室,联系电话: 027-86629951 )。

  6.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开标会。

  7 .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 : //www.chinabidding.com.cn)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 : //www.hbggzy.cn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http : //www.hbjt.gov.cn) 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知音大道 257 号中海大厦 27 楼

  联 系 人:张先生

  邮 编: 430050

  电 话: 17771807784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口区?口路 160 号武汉城市广场写字楼 19 层

  邮 编: 430030

  联 系 人:胡先生,吕先生

  电 话: 027-83772790

  传 真: 027-83600777

  网 址: http://www.huajiezn.com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

  附件1:附 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 ( 资质最低要求 )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对于独立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①② 项资质;

对于联合体投标人,其中一名在本项目中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同时具备以下 项资质,另一名在 本项目中 承担环境监测管理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同时具备 以下 项资质: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总承包 级及以上资质;

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具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审查批准的环境监测资格;

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 ( 财务最低要求 )

企业财务要求

对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

投标人 2015 年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大于 1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 ( 业绩最低要求 )

企业业绩要求

对于独立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 ①② 项业绩;

对于联合体投标人, 其中一名在本项目中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具备以下 业绩①,另一名在 本项目中 承担环境监测管理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具备 以下业绩

5 年承担过 1 项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业绩;

5 年承担过 1 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业绩。

  注: 证明材料要求: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须附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如果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 ( 信誉最低要求 )

企业信誉要求

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 、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 、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 、经投标人在人民检察院查询,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招标公告发布日起前 2 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查询,并将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之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发售日起前 2 年内应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果存在行贿记录或未按要求提供《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 ( 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数量

项目经理

1

工程师,具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B 类证书,具备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近 5 年内曾担任过 1 个污水处理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监测技术负责人

1

高级工程师 具有环保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5 年内曾担任过至少 1 个工程 建设 项目环境监测的技术负责人

  附件 2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

(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1.2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满足招标公告第 3.2 款、第 3.3 款的规定。

2.1.1

2.1.3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技术建议书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了投标人的单位章: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 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 ) 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 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

(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代替

b. 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 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代替

b. 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 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安全生产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且开标现场未出现投标人须知 5.2.5 规定的第( 1 )~ (4) 规定任一情形;

(7) 投标人填写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文字报价应保持一致。

(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1.2

第二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1)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 总分 100 )

技术建议书: 30

人员: 10

投标报价: 40

业绩: 2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2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 =100% ×(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技术建议书

技术建议书( 40 分)

1 )技术方案较为合理,施工组织设计较好的,环境监测方案要点分析较为妥当的,得 24~32 分;

2 )技术方案合理,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完善, 环境监测方案要点分析透彻的,32~40 分。

2.2.4(2)

项目管理机构

人员

10 分)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6 分;

2 )项目经理在资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近 5 年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个人业绩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3 )监测技术负责人近 5 年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个人业绩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2.2.4(3)

评标价

满分 40 分,其中: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40 -偏差率 ×100×0.6

(2)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 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40 +偏差率 ×100×0.4

2.2.4(4)

其他因素

业绩

10 分)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6 分;

2 )在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投标人每增加一项近 5 年承担过 1 项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业绩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3 )在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投标人每增加一项近 5 年承担过 1 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业绩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1 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递交文件的先后顺序确定推荐顺序。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3 项细化为:

本次招标不进行算术性修正。

增加 3.1.4 项:

3.1.4 单价遗漏的处理原则: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3.2.2 项目细化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各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不去掉最高和最低分。

增加 3.3.4 项: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离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评标办法正文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b.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1)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 ( 金额 ) 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2.4(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

  (2) 按本章第 2.2.4(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

  (3) 按本章第 2.2.4(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

  (4) 按本章第 2.2.4(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B+C+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其投标将被否决 。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 说明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3.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4.4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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