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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市公安县15个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资格预审公告

发布时间:2017-9-18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1.招标条件

  根据公财采计【2017】4423号批复,湖北鄂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公安县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报名参加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方可领取招标文件)。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编号:HBECC-ZB-ZC17037

  2.2项目名称:公安县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

  2.3项目授权主体:公安县人民政府

  2.4项目实施机构: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政府方出资代表:公安县城投公司

  2.6项目总投资:37179.77万元,包括污水处理厂总投资13694.28万元、配套管网总投资23485.49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由政府用污水处理专用债券资金支付,该部分不纳入项目公司投融资组成)。

  2.7运作模式:BOT+EPC/O&M模式,其中14座新建厂区工程采用BOT模式,配套管网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 O&M(委托运营)模式。

  2.8股权结构:

  2.8.1污水处理厂:本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30%,政府出资方代表占股20%,中选社会资本方占股80%,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821.66万元,社会资本方出资3286.62万元。

  2.8.2配套管网:配套管网工程投资23485.49万元,由政府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目前已申请到位资金7584万元)投资,并将配套管网交由项目公司设计、建设,建设完成后委托项目公司运营维护管理。

  2.9合作期:30年。其中:项目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2.10采购内容:

  2.10.1本项目污水处理厂采用BOT模式运作,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政府按污水处理量及绩效考核指标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10.2本项目配套管网的建设采用EPC+ O&M(委托运营)模式,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建设,政府用“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专项债券”支付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方委托项目公司运营维护,并根据运营维护绩效支付管网运营维护费。

  2.11建设内容:

  根据《公安县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主要包括公安县埠河镇、夹竹园镇、闸口镇等15个乡镇中的14座生活污水处理厂及15个乡镇的配套管网的建设。设计污水处理规模总计19000m3/d,配套管网长度总计174.075km。

  污水处理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格栅渠、调节池、回流池、污泥池、污泥脱水间、配电间、值班室及MBR一体化设备等。

  建设规模如下表:

  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及内容

序号

乡镇

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

(m3/d)

配套管网(DN200-DN600,包括接户管及压力管)长度(km)

1

埠河镇

3000

21.595

2

夹竹园镇

1000

8.654

3

闸口镇

1500

10.79

4

杨家厂镇

-

12.445

5

麻豪口镇

500

10.67

6

藕池镇

2000

10.894

7

黄山头镇

1000

6.512

8

孟家溪镇

500

8.934

9

南平镇

4000

25.913

10

章庄铺镇

1500

17.812

11

狮子口镇

1000

11.968

12

斑竹当镇

1000

10.122

13

毛家港镇

1000

6.37

14

甘家厂乡

500

5.628

15

章田寺乡

500

5.768

合计

19000

174.075

  注:杨家厂镇镇区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青吉污水处理厂,采用汇入城市集中处理的收集模式不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一座提升泵站及镇区新建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列入本项目。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申请人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证明(查询时段:近三年;查询对象:申请人、申请人单位法人,拟派施工任务项目经理)。

  3.3申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4申请人提供依法纳税证明(提供近三个月国税或地税证明)。

  3.5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并应具有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1)申请人须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均为盈利。(提供2014、2015、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2)申请人具有对本项目的投融资能力(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考核承担融资任务的成员),取得银行出具的在有效期内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授信合同或银行出具的证明为准。

  3.6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7申请人应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即:申请人具有五年以上城乡生活污水设施建设运营经验与成功案例(以业主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且200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申请人至少承担过一项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污水处理厂(含污水处理厂管网一体化)项目的建设、运营项目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

  3.8申请人须具备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1)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承诺如中标后只承担本项目施工管理;

  (2)拟派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施工任务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要求提供近三个月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记录(五大员须提供岗位证书、安全员须提供安全考核C证);

  3.9 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准入要求;

  3.10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联合体方式参加资格审查的,应当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并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人并约定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责权主体;同一专业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以联合体各方中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2)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或联合体各方不得发生变化,联合体各方须严格按照联合体协议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

  (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4. 其它要求

  4.1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与为项目的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整体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存有关联关系的任何法人及任何机构(单位),都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4.2 本文件所称关联关系,指“不同单位之间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存在关联关系的多家社会资本中仅允许一家参与本项目投标;同一联合体内具有关联关系的成员可作为一家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投标;与联合体成员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亦不得与关联关系外的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参与投标。

  5. 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请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5 日(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1:30,14:00-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湖北鄂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沿湖大道东湖路180号汉新花苑101室招标部(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旁)报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6.2 供应商获取文件须带资料: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开票资料【含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⑤开户行及账号】。

  6.3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0月17日 09时 30分,地点为湖北鄂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楼(武汉市武昌区沿湖大道东湖路180号汉新花苑(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旁)。

  7.2 逾期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荆州市公安县油江路170号

  联 系 人:樊先生

  电 话:15671415988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鄂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沿湖大道东湖路180号汉新花苑(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旁)

  联 系 人:周锋

  电 话:18602756056

  备注: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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