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单位:
1、招标公告增加:第十三标段招标控制价为:3268000.00元人民币。其余不变。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为:
投标人凭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给定的随机码,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汇方式,将保证金汇入与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对接的4家银行之一,在汇款单“用途/摘要/附言”栏内填写且只填写系统给定的“随机码”(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将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上传至“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未收到投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存在投诉的书面通知,招标人及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收到书面通知,应当暂停投标保证金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于5日内将合同主要内容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并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时发生的跨行手续费,由投标人承担。注:
1、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在“用途/摘要/附言”中注明电子平台给定的随机码,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交易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拨出,且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如投标人未按此要求办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现更改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以电汇方式将保证金汇入与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对接的4家银行之一(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具体操作详见“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2017年11月08日发布的“文件费及保证金缴纳--新版”。
保函方式:投标人可将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上传至“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未收到投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存在投诉的书面通知,招标人及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收到书面通知,应当暂停投标保证金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于5日内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并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时发生的跨行手续费,由投标人承担。
注:
交易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拨出,且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如投标人未按此要求办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其中投标保证金金额及递交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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