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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朝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七盘关片农产品加工园污水处理站提标扩容建设质疑答复一

发布时间:2018-2-12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一、质疑人:

  名称: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顺江中段77号汇点广场1A座10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红

  委托代理人:许文丽

  联系电话:15982163187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四川广元朝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余先生

  邮政编码:628000

  联系电话:0839-8687002

  地 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稼轩街清风大道一段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大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玉珍

  邮政编码:628017

  联系电话:13648129578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B1319

  三、质疑事项

  四川创嘉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七盘关片农产品加工园污水处理站提标扩容建设》、采购项目编号:5108122017000198)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2018年2月1日)向(四川大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直接送达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评标专家未严格按招标文件主要技术参数(★)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

  事实依据:根据我公司对评标结果前二名了解均没有招标文件P43页具体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中序号2“★MBR膜池体”投标人至少具有一体化MBR污水处理设备(不锈钢材质)的成功案例,即投标人需要提供池体为不锈钢,处理工艺为MBR,且已验收合格的案例;(根据符合性检查3.3.3“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无效标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68号令)第七十条履行社会监督权利。

  相关请求:现请评标专家依招标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检查,将“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无效标处理,或被质疑人提供以上前二名供应商成功案例合同,验收报告。我公司委托公证处现场核查)。

  质疑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按照川财采〔2015〕37号进行结果公布;

  事实依据: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本项目结果公布内容不全;

  法律依据:川财采〔2015〕37号第十五条、“评审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进行结果公示。

  前款所称评审情况,是指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

  相关请求:按川财采〔2015〕37号文件进行结果公示(中标产品和价格清单)。

  质疑事项3:对我公司的企业技术能力评分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评分;

  事实依据:综合评分明细表的企业技术能力①我公司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在投标文件P401;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ISO9001)在投标文件P408;③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ISO4001)在投标文件P409;④产品环保认证书在投标文件P411;⑤产品节能认证在投标文件P412;我公司此项应得分10分,但实际得分为0分。

  相关请求:评标专家按招标文件重新评分[有权回复机构调取我公司授权代表向本次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原件和评标专家核查原件监控(因我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和类似业绩原件核查已通过)]。

  注:整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依招标文件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向我公司发出书面澄清此项。

  质疑事项4:技术性能参数评分不合理;

  事实依据:我公司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且针对★部分共有12项正偏离,总正偏离为29项,故技术性能参数得分应为18分,但实际得分15.5分,详见《其他响应投标文件》P239-250页,我司《其他响应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四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中带★正偏离部分相证明材料及所在页码如下表:

 

  相关请求:评标专家重新核实所有正偏离重新评分。

  质疑事项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分考虑欠妥;

  事实依据:该项目为提标扩容项目,我司为原300吨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厂家,深知项目现状,同时到现场考察,结合实际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改造扩容阶段原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保障措施》,明确阐述以下要点①现有300吨处理设施供用设施供电负荷仅能满足300吨运行使用,故施工前先进行施工用电(或清单内完成场外动力线缆)电缆铺设,确保施工期间不影响原有处理设施用电;②原有300吨处理设施部分管线影响施工,故施工前先进行原有污水处理设施管线改道,改管道线缆运行正常后再进行施工;③新增500吨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正常后,再进行原有300吨提标改造;④原有300吨处理设施改造完毕后再整体运行;⑤施工期间水量大于300吨,采用投药的方式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再进行对外排放。具体施工组织详见投标文件P130-238,同时在投标文件P466进行了保证原300吨污水处理站正常使用承诺;⑥主要施工方案与工艺详见P162-212,人员、设备、机具、材料的合理组织安排计划详见P149-P161,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详见P213-P220,现请专家根据实际查询还有那家的施工保障措施会考虑到这几方面,再行评分。

  相关请求:请评标专家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再行公正评分。

  质疑事项6: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评分不准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对类似业绩约定“近三年具有MBR工艺业绩,要求提供合同、验收报告,”现请评标专家复核所有供应商类似业绩有无MBR工艺描述,有无该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水质检测报告合格,项目设备材料验收报告合格),而非仅检测报告,并且确保公平。

  相关请求:评标专家在重新复核类似业绩(合同、验收报告)中找到MBR膜污水处理,确认类似再行评分。

  质疑事项7:部分供应商以彩页冒充资质原件

  事实依据:根据我公司在递交原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投标供应商将彩页(宣传册)作原件递交,对所有原件核查注意有效性(有效期,关键词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评分要求)。

  相关请求:请有权回复机构依法调取评标监控,确认用彩页(宣传册)冒充原件的单位进行依招标文件按无原件零分处理。

  相关请求:请评标专家在复核过程严格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打分,确保公平、公正。

  四、审查及答复

  经审查:

  质疑事项1:经查评标结果前二名均有一体化MBR污水处理设备(不锈钢材质)的成功案例。质疑人所说的“对评标结果前二名了解”无实质依据,属于臆断。

  注:附件1

  质疑事项2:我公司严格按照川财采〔2015〕37号第十五条、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发布的原则,及时将采购人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评审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

  质疑人所提出的相关请求“按川财采〔2015〕37号文件进行结果公示(中标产品和价格清单)”我公司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中标产品及价格已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中标公告下面评审情况附件有公示“开标一览表”。针对我公司的事实依据“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本项目结果公布内容不全”不实。

  质疑事项3:①根据现场递交的原件袋(袋上无原件清单目录)只收到类似业绩原件,无企业技术能力相关证书原件。②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和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不得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4:针对★部分的投标参数的正偏离描述,专家评审委员会认为绝大部分无实质意义,仅是详细说明,专家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定为正偏离。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5: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方案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公平、公正、评审评分。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6: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类似业绩评标标准公平、公正评分。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7: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招标文件标准公平、公正评分。

  不存在彩页(宣传册)被认定为资质原件。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

  综上,本(单位)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属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现答复如下: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无效。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大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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