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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双桥子街道办事处双林中横路社区污水管网整治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18-8-1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双桥子街道办事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双桥子街道办事处双林中横路社区污水管网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双桥子街道办事处双林中横路社区污水管网整治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SCLT-ZC2018-091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8-65279155、65278911、68730328转60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双桥子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赵老师 028-8431217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赵女士 028-65279155、65278911、68730328转601

  代理机构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3区2102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磋商文件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要求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省外注册企业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3、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4、供应商、供应商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6.806749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08月27日 10: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8月15日 09:30 至 2018年08月2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3区2102号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发售或网上报名(1、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2、网上购买请登陆www.scltzb.com,在“采购公告”栏目中找到“报名项目”,点击“网上报名”进行在线报名。)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8月27日 10:30 至 2018年08月27日 10: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3区2102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8月27日 10: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W3区2102号

  四、其它补充事宜:

  本采购公告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8-65279155、65278911、68730328转601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10%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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