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附件:评审、评分表”中“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喷灌设备生产厂家。”由于编制错误,与招标公告终的要求不符,现修改为“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要求潜在投标人须是具有净水设备生产及安装能力的厂家”,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一致。
特此澄清!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附件:评审、评分表”中“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喷灌设备生产厂家。”由于编制错误,与招标公告终的要求不符,现修改为“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要求潜在投标人须是具有净水设备生产及安装能力的厂家”,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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