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修改前: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当地环保部门或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满足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基本功能,并通过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委托的图纸审查单位的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污水处理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达到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工业用水标准》(GB/T19923-2015)标准等要求;试运行期完毕后污水出厂各项指标应达到排放出水水质标准、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及政府环保部门有关验收标准。 |
修改为:
1.3.3 |
质量标准 |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当地环保部门或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满足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满足项目运行基本功能,并通过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委托的图纸审查单位的审查。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污水处理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达到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等要求;试运行期完毕后污水出厂各项指标应达到排放出水水质标准、项目环评中的各项目标准及内容要求及政府环保部门有关验收标准。 |
特此补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