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具备资质条件: |
参与本项目投资竞争的社会资本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注册地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建设规模类别划分,结合固戍二期处理规模,投标人应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市政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业绩:(1)中国境内正在商业运营或正常运营期已满(不含因违反协议提前结束运营期的情形)的项目;(2)须为市政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不含单纯处理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项目);(3)项目实施模式为PPP、BOT、BTO、ROT、TOT、BO、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4)出水考核标准为一级A及以上的项目,设计处理规模在32万吨/日以上为合格业绩,出水考核标准为地表水Ⅳ类及以上的,设计规模在16万吨/日以上为合格业绩;上述出水水质考核标准必须在相关合同(如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才能确认为有效业绩;上述一级A标准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出水常规监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CODcr、BOD5、NH3-N、TP、SS、TN、粪大肠菌群指标)等7项指标;地表水Ⅳ类标准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标准,因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无SS、粪大肠菌群指标,TN指标仅针对排入水体为湖库,因此SS、粪大肠菌群、TN三项指标可按照一级A标准。(5)考虑成立项目公司实施项目的惯例,投标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0%以上)的业绩可算作有效业绩。若为境外公司,必须为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50%以上子公司的业绩。(6)提供证明材料:需包含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特许经营协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报告、意见)以及业主开具证明其在商业运营的证明等可证明其符合上述业绩的文件,联合体业绩在合同(协议)中若能证明为牵头方,可计为有效业绩,但业绩规模作减半处理。(7)若存在一、二期工程的,规模不进行累加,仅对比单项规模。(8)投标人可以提供最多3个业绩,其中1个业绩符合要求即认定为符合业绩要求。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