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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4-29 数据编号: 5590462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安徽安庆市魏家咀污水处理厂、北部新城污水处理厂、凤凰污水处理厂12MWp分布式光伏发电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魏家咀污水处理厂、北部新城污水处理厂、凤凰污水处理厂12MWp分布式光伏发电EPC总承包项目
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编号:001
各投标人:
“魏家咀污水处理厂、北部新城污水处理厂、凤凰污水处理厂12MWp分布式光伏发电EPC总承包项目(项目编号:H0GC24A08G066)”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的回复
1.问:《魏家咀污水处理厂、北部新城污水处理厂、凤凰污水处理厂12MWp分布式光伏发电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业绩要求如下:
 
近年来,分布式光伏太阳能发电项目蓬勃发展,各地充分挖掘各种地形、屋顶开发光伏项目,固定光伏组件的光伏支架大多根据地形因地制宜。绝大部分光伏发电项目均采用传统的铝合金支架,钢支架和混凝土支架。柔性大跨距支架近几年刚开始起步,但由于柔性支架在结构的纵向由预应力拉索提供刚度,结构的横向无有效约束,导致现有的柔性光伏支架在实际中存在一些技术问题,目前还未完全大规模应用于实际施工中。因此此类单跨度大跨距的光伏支架的施工业绩非常少,参与过此类项目的施工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如按上述要求设定业绩门槛,势必使得绝大多数有着丰富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企业无缘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而使得极少数有此业绩的企业有可能据此操纵项目投标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鉴于此,建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业绩条件中,取消“光伏支架单跨度不少于 25 米”的业绩要求,改为“2019 年 1 月 1 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含当日),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装机容量不少于 1MW 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或 EPC)业绩(若 EPC 业绩为联合体业绩,须在业绩中承担施工职责)”和“2019 年 1 月 1 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含当日),具有单个投资额不低于 500 万元、装机容量不少于 1MW 的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或 EPC)业绩(若 EPC 业绩为联合体业绩,须在业绩中承担设计职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光伏支架安装地点为污水处理厂的二沉池上方,本项目二沉池跨度为50米。根据【宜公管(2022)155号】安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及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分适用规则(第二版)中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及信用分适用规则:业绩规模不得超过招标项目规模的50%。故项目的业绩设定光伏支架单跨度不少于25米,符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问:对于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投标人业绩:
1、施工业绩: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职责的单位提供)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含当日),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装机容量不少于 1MW 且光伏支架单跨度不少于 25 米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或 EPC)业绩(若 EPC 业绩为联合体业绩,须在业绩中承担施工职责),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4 分,此项最多得 4 分”;根据本项目特性,此项业绩中要求光伏支架跨度不少于25米的施工内容,实属于钢结构工程,不在光伏电力安装施工范畴;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 2 家(施工方:1 家施工单位,设计方:1 家设计单位,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故排斥了众多光伏电力安装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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