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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塘县格木乡学说村等贫困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1标段评标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8-8-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项目及标段名称

理塘县格木乡学说村等贫困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 1 标段

项目业主

理塘县水务局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0836-5323104

招标人

理塘县水务局

招标人联系电话

0836-5323104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28-86928208

开标地点

甘孜州康定县炉城镇沿河西路 1 号工商大厦

开标时间

20180806 - 09:00:00

公示期

2018 年 08 月 08 日 至 2018 年 08 月 10 日

投标最高限价(元)

4051353.77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中标候选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综合评标得分

第一名

四川博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727245.46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四川博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项目负责人

唐春燕

建造师注册证

川 251141618031

水利

二级

项目技术负责人

蔡昌请

职称证

I-14317

水利水电

中级

第一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四川博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四川博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技术负责人

绵阳市土地整理中心

绵阳市游仙区白蝉乡明月寺、一碗水村土地整理项目

20170824

20171128

1632820.00

唐春燕

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四川博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 , 不得简单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综合评估得分或备注

甘孜州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道孚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投标文件中社保人员名单与经监督和招标人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核查的社保人员名单不一致)。

甘孜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甘孜州威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甘孜州臻成建筑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九龙瑞邦建筑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经监督和招标人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该投标单位人员参保证明)。

四川博思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四川弘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四川鸿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四川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四川省森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四川扎西德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新龙县楠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在第 3.2.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本项目为摇号招标,招标报价与发包价、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等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姓名:胡树祥

单位: /

姓名:廖赟

单位: /

姓名:黄静平

单位: /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

项目审批部门:理塘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

行业主管部门:无

联系电话:无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 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 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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