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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城市污水处理征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2-13 10:12:41

第一条、为改善县城环境,保护省会水源地(黄壁庄水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2007]92号)《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委托县城供水管理办公室代征县城凡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委托县水资源办代征县城凡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全部按月征缴。

第三条、平山县城规划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燕姐门店等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县城桂花城区内由县城市供水管理办公室供水的村民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0.80元/立方米,低保户、特困职工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1.00元/立方米:特殊用水服务行业(洗车、洗浴等)污水处理费标准;1.2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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