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主要从事再生塑料造粒改性材料生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厂区布置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场所等。厂区内具备年产3万吨再生塑料造粒改性材料的生产能力。
1、项目建设应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宁波市废塑料行业整治提升技术规范》和《慈溪市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深度整治提升技术规范》等相关政策要求。
2、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冷却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部分喷淋废液定期更换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污水管网,委托慈溪市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3、破碎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废气收集管理,对挤出机进行封闭管理,熔融挤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其中非甲烷总烃厂内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臭气浓度和厂界苯乙烯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4、车间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以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油浮渣及污泥、喷淋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
6、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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