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选址位于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8′13.274″,北纬23°02′46.376″。生产规模:年产6万立方米生态板,配套年产3600吨的脲醛树脂胶,胶水自用不外售。主体工程包括生产车间、制胶车间、甲醛储罐区;公用工程包括办公楼、危险废物暂存间、给排水、供热、供电系统;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收集处理、废水收集处理、固废收集处理、噪声处理等系统。
项目总投资96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22.1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27%。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调胶、涂胶、预压、热压、贴面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收集至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甲醛、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
2.制胶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至冷凝+喷淋+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甲醛、氨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新建1台6t/h的蒸汽锅炉,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经旋风+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5.锯边、砂光、抛光、切边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
6.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 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氨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建企业二级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厂区内分别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事故应急池。
1.制胶生产线冷却水循环回用;反应釜和管道清洗废水回用于制胶生产线;制胶生产线喷淋塔装置内部水循环使用,定期回用于制胶生产线。
2.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原料储罐区、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1.废活性炭、废胶渣、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沾有废胶渣或废矿物油的废手套或抹布及氨水、甲酸、氢氧化钠的废包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其他原辅料的废包装、沉淀池沉渣、废离子交换树脂、边角料、锅炉灰渣、废木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贵港市澳源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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