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位:卫辉市化工有限公司
1、废气:(1)有机废气:①本次项目G33S生产线工艺有机废气依托在建项目RCO系统处理经排气筒达标排放;②生产车间一和生产车间二工艺有机废气以及储罐有机废气进入拟配套建设一套RTO处理装置,经RTO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③研发中心有机废气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2)罐区酸性废气:本次发烟硫酸储罐及现有盐酸储罐呼吸废气经水吸收+碱吸收处理后经排气筒达标排放;(3)燃气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循环烟气燃烧技术,废气经排气筒达标;(4)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本次项目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水解池、接触氧化池等经密闭后的废气处理采用“碱洗+活性炭”工艺处理后,废气依托现有排气筒排放;(5)各产品破碎、包装废气主要为颗粒物,经各自配套的袋式除尘后分别经排气筒排放,G33S生产线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后通过现有排气筒排放,生产车间一和生产车间二的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后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
上述废气分别经治理后,非甲烷总烃可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限值要求,还可以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2017]162号)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可以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涉气工业企业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标准要求;硫酸雾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丙烯腈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氯化氢可以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可以满足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标准限值要求;燃气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循环烟气燃烧技术,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以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的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2、废水:本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地面和设备清洗水、实验室排水、软水装置反冲洗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循环水排水等,其中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先经本次拟建的芬顿氧化-沉淀预处理装置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起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的设计规模为76m3/d,采用“调节池+水解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处理工艺,经处理后与锅炉冷凝水、循环冷却水合并排入集聚区排水管网。外排废水满足进水水质要求,同时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唐庄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标准。
3、噪声:项目东厂界噪声值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要求;项目西厂界、南厂界、北厂界噪声值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沾染毒性的废包装袋、废机油、废活性炭、破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112m2)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袋,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以及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废,在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140m2)暂存后,定期清理外运,均可以妥善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设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危废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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