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属新建项目,选址位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风村南山包,项目占地面积为10405平方米,租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本项目设计年破碎塑料约11100吨,年生产PVC碎片1981t、PS碎片1989t、PET碎片1972t、PE再生塑料颗粒2536t、PP再生塑料颗粒2536t。厂区内现有厂房5座、办公室1座。1#厂房建 筑面积400㎡,用于塑料分拣;2#厂房建筑面积900㎡,设置破碎生产线 3 条,生产工艺为破碎、清洗,年生产塑料片约10000 吨;3#厂房建筑面积1400㎡,设置 PP、PE 造粒生产线各1 条,生产工艺为熔融挤出造粒,年生产 PP、PE 再生塑料颗粒各5000吨。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原料及成品库等。项目冬季不运行,用水来自厂区内现有水井。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设备密闭,采用湿式带水破碎。造粒工序2台熔融挤出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水喷淋吸收+过滤棉过滤+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浓度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颗粒物≤1.0m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和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熔融挤压工序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100mg/m3,颗粒物≤30mg/m3,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5kg/t)。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线设备运行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机械设备设置减震基座、建筑隔声、定期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 1中2类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分拣杂质由市政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沉渣、熔融滤渣及废过滤网片收集后,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废矿物油桶装密闭、废油桶加盖密闭、喷淋废水加盖密闭、含油废抹布、含油废手套、废过滤棉、废活性炭袋装密闭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分区暂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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