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港富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裕园六路3号(原阳江市江城区奕垌工业用地YD1-04-01-02)(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1度55分0.907秒,东经112度0分30.043秒),原有项目占地面积1761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5911.4平方米,从事金属塑料硅胶制品生产加工,年产硅胶制品800万件/a,剪刀、刀(塑胶柄)3000万件/a。因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拟对原有五金刀剪制品生产线智能升级技术改造,购置自动开料冲床、数控单面磨、注塑机等智能化生产设备,提升公司刀剪生产线自动化水平,五金刀剪制品生产线智能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可提高公司产能和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稳定性,降低人工成本。项目技术改造后,占地面积不变,并在原有占地范围内对现有平面布局进行调整。年产硅胶制品800万件/a,剪刀、刀(塑胶柄)4200万件/a。项目技术改造后不新增员工,由原车间的员工内部调配。工作制度为两班制,每班8小时,技术改造后员工120人,均在厂内食宿,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中B级较严值;打砂、抛光工序粉尘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清洗废水排放到水磨池,与水磨废水混合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水磨工序,不外排;注塑工序冷却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营运期项目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打砂、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5 套沉降室、水浴除尘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三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VOCs)、恶臭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VOCs)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两者中较严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VOCs)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中较严值,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塑料混料粉尘、塑料破碎粉尘经移动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超声波焊接工序产生的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内无组织有机废气能够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由烟管引至楼顶经排气筒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中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三)营运期项目主要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等,应优先选用噪声低的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及消声措施,合理安排好场外活动及广播时间。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营运期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理;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完善院内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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