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位于大庆市红岗区解放南村经保大队后侧,大庆市喜妍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厂区内,不新增占地面积。该项目在原有密闭罐区里西南角闲置空地,新建1个120m2的危废贮存库,用于周转储存180L密封桶装废矿物油、废含油废抹布以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另隔出一块空间用于存放回收的废钢铁。原有生物质锅炉停用。在原有储罐不做变动(11个储罐,数量及容积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回收的废矿物油的年周转次数来扩大废矿物油的回收规模,由原来的回收废矿物油3000吨/年扩大到15000吨/年。该项目仅对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进行收集、暂存,不实施外运、处置及后续加工等工艺。该项目总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
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该《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要重点做好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该项目许可仅限于对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的收集、暂存,禁止在此处进行处置、加工等活动;转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部门实施;经收集后的机动车废矿物油须出售给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回收单位进行处理。
(二)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生产管理。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减少和减轻施工期废水、扬尘和噪声污染,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的管理。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回收的废矿物油在存储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危废贮存库设置负压排气系统、活性炭吸附及15米高空排放等防治措施,确保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的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原生物质锅炉停用,冬季采用电取暖。
(四)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拉运至大庆市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运输车辆入厂禁止鸣笛、减速慢行,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弃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废含油抹布及沾染废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矿物油泥、废活性炭等均为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理,与有资质部门签订处置协议,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七)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危废贮存库,在存储区采取重点防渗、设置收集沟、裙角、围堰及事故池,防渗隐蔽工程需保留影像资料。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厂区布置、地下水流向和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定期监测,严防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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