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靖江市马桥镇祖师村整体搬迁至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园区靖江市联泰路 19 号,利用自购的江苏瀚吴新炬智能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芯聚· 靖江鼎盛智谷产业园 35 号楼 1 幢 2 层工业生产厂房 3050 方米,淘汰原有生产设备,购置注塑机、搅拌机、烘干机等生产设备 17 台(套),总投资 5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5 万元), 从事年产塑料配件 100 万件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塑料配件 100 万件的生产能力(其中:扬声器外壳 60 万件、报警器外壳 30 万套、工业吸尘器外壳 10 万件)。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及职工生活污水;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进入靖江市华汇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夹套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二)针对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和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标准,将危废暂存仓库、事故应急池、原料库、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三)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注塑(挤出)工段及危废暂存仓库等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 NMHC、苯乙烯、丙烯晴、甲苯、乙苯等污染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 中标准;臭气浓度等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 NMHC、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 中标准、丙烯晴、乙苯(参照苯系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中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苯乙烯、臭气浓度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1 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 NMHC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中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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