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位:吉木萨尔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县城西北方向约14km处。项目区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89°00′24.362″,北纬44°01′9.364″,占地面积304600㎡。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开采原矿矿石实方量15万m³/a。矿山服务年限9.2年(9年3个月)。采取凹陷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分层台阶式的采矿方法,台阶高度5m,形成采坑最终边坡角为45°。产品规格主要有粒径5-8mm粗砂、10-20mm,20-40mm的原石、5-10mm,10-20mm,20-31.5mm的破碎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临时工程、环保工程及公用工程。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1万元。占总投资的10%。
(一)生态影响环保措施。施工期合理进行施工布置,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运营期开采过程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采空区及时回填、覆土复垦或绿化;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开采后期及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采区封场,及时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对露天采场、堆场等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裸露地面,积极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予以恢复重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对车辆行驶的路面洒水抑尘,注意施工设备的维护,运输车辆苫盖、减速慢行、定期保养;运营期采场扬尘采取雾炮洒水车、湿式作业等措施处理;破碎筛分粉尘采取破碎筛分工序置于封闭工棚内,皮带输送机全部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均密闭处理措施,入料破碎筛分环节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堆场扬尘采取设置防尘布覆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厂界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洗砂用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中表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用于生态恢复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用于厂区绿化。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罩、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场地改造,场地要进行防渗处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定点收集至厂区内垃圾箱,委托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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