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道201线北侧(昌吉市天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占地面积为26666m2,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4座空置生产车间,建设环保型塑料包装袋生产线8条,其中辅助工程(办公设施等)、公用工程(供排水、供电、供暖)依托厂区现有设施;本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环保型塑料包装袋产品6000吨的产能,其中全生物降解塑料包装袋500吨/年、聚丙烯塑料包装袋5500吨/年,项目北侧为空地,南侧为新疆鑫力鑫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额榆线道路,西侧为新疆鸿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昌吉市天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房,东侧为空地。项目区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87°8′1.986",N44°4′12.566"。本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
(一)运营期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新增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后排入现有防渗化粪池15m3集中收集后拉运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运营期本项目废气为投料、混料过程中的粉尘和吹膜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投料、混料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由15m排气筒(DA007)排放,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20mg/m³,未被集气罩收集到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扩散,该车间为全封闭生产车间,由于封闭生产车间墙壁的阻挡,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颗粒物1.0mg/m³排放限值要求。
吹膜废气采用集气罩多级干式过滤器除漆雾、漆雾处理后的废气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1.89t/a(0.292kg/h),排放浓度为2.625mg/m³,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60mg/m³;未被集气罩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扩散到大气中,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6.0mg/m³),厂界非甲烷总烃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非甲烷总烃4.0mg/m³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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