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位于璧山高新区新能源汽车特色产业园7号厂房4F,建筑面积约4566.04m2。项目利用租赁厂房建设4条自动喷漆线(1条在线往复式自动喷漆线、1条SPINDLE地轨喷漆线、2条在线平板式喷漆线),建成后达到年喷涂电脑一体机(外壳)80万件、投影仪(外壳)50万件、汽车内饰件160万件、家电(外壳)50万件。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组成。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水帘及喷淋塔循环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其中,水帘及喷淋塔循环废水经一套“絮凝+气浮+三级沉淀+过滤压滤”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地面清洁废水与生活污水依托璧山高新区新能源汽车特色产业园已建生化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接入璧山高新区污水管网,然后进入璧山高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入璧南河。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自动除尘的粉尘、印码废气、喷漆(调漆、喷漆、固化)废气等,应分别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自动除尘的粉尘:项目每条自动喷漆线设置2间除尘室,除尘室采用静电除尘柜清除工件表面灰尘(除尘机底部安装粉尘过滤装置),粉尘经过滤净化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印码废气: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喷漆(调漆、喷漆、固化)废气:项目喷漆废气主要包括SPINDLE地轨喷漆废气、在线往复式自动喷漆废气、在线平板式喷漆废气,分别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SPINDLE地轨喷漆废气:项目共设置1条SPINDLE地轨喷漆线,该产线喷漆房、流平通道、隧道式烘烤炉、UV固化炉均密闭,喷漆房内侧设置水帘,喷漆废气经水帘预处理后与固化废气再经“喷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然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1#)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表2其他区域排放限值。
在线往复式自动喷漆废气:项目共设置1条在线往复式自动喷漆线,该产线喷漆房、隧道式烘烤炉均密闭,喷漆房内设置水帘,喷漆废气经水帘预处理后与固化废气再经“喷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然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2#)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影响区排放限值。
在线平板式喷漆废气:项目共设置2条在线平板式喷漆线,该产线喷漆房、隧道式烘烤炉均密闭,喷漆房内设置水帘,喷漆废气经水帘预处理后与固化废气再经“喷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然后通过1根25m排气筒(2#)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影响区排放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表3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无组织排放限值,印码生产场所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758-2017)表3标准限值;车间外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恶臭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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