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B9车间3楼、B12车间2楼进行生产,依托现有工程仓库、办公楼进行储存及办公,一般固废依托现有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出售;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纯水依托现有纯水制备设备。
环保方面
①.废气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限值要求(60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的相关要求(80mg/m3,去除效率70%);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氯乙烯、氯化氢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17kg/h、氯乙烯36mg/m3、2.85kg/h,氯化氢100mg/m3,0.915kg/h)。
②.废水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为纯水制备废水、清洗废水,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长垣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长垣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③.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原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渗透膜、废离子树脂,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
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活性炭、废渗透膜、废离子树脂、废催化剂经收集后暂存于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废UV灯管、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理。
④.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挤出机、流水线等产生的机械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设置基础减震、隔声降噪、吸声消声等措施,经预测可知,厂界噪声贡献值及预测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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