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年产18.8万立方米胶合板,配套年产9400吨的脲醛树脂胶生产线,胶水自用不外售。主体工程包括4个车间、锅炉房、制胶车间;仓储工程包括甲醛储罐;辅助工程包括综合楼、宿舍楼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排水、供电;环保工程包括锅炉废气除尘系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工艺粉尘收集处理系统、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
废气:
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调胶、涂胶、热压、贴面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至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甲醛、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制胶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至冷凝+喷淋+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甲醛、氨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氨基树脂排放要求,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所有合成树脂排放要求。
3.锯边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配套的集气系统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4.项目新建一台15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锅炉燃料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采用静电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5.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 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甲醛、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废水:
1.制胶生产线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制胶生产线喷淋塔装置内部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至制胶生产线充当原料,不外排。
2.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
3.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固废:
1.废胶渣、废活性炭、沾有废胶渣的废手套或抹布、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原辅材料的废包装统一收集后交回生产商回收利用。
3.废木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不得作为锅炉燃料使用;锅炉灰渣、除尘渣外运给当地农民做农家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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