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位于永春县桃城镇探花山榜德工业区,总建筑面积23391.35 m2,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宿舍楼和1#生产车间,年加工磨具1万块、年产PVC塑料制品300吨、TPU塑料制品300吨、橡胶制品1000吨;二期建设2#宿舍楼和2#生产车间,年产PVC塑料制品700吨、TPU塑料制品700吨。
1、项目生产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应符合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PVC塑料制品投料粉尘应经集气设备集中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PVC塑料制品中的成型、注塑、喷绘打印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集气设备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橡胶制品中的投料、密炼、开练、挤出、硫化、打磨等工序废气应经集气设备集中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 UV光解+活性炭吸附+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TPU塑料制品中的调配、印刷、擦洗、喷漆、晾干等工序废气应经集气设备收集后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PVC塑料制品投料和TPU塑料制品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PVC塑料制品和TPU塑料制品生产的非甲烷总烃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4-2018)表1标准;橡胶制品生产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项目非甲烷总烃厂界、厂区无组织排放标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4-2018)表2、表3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标准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排放标准。
5、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切削液、漆渣、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擦拭抹布、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废切削液、漆渣、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擦拭抹布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原料空桶应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修边产生的塑料边角、冲裁产生的橡胶边角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塑料边角料和废雕刻金属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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