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位于克拉玛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对现有厂区储罐区进行技术改造,主要包括:清理现有6座润滑油储罐(1座500m3储罐,2座1000m3储罐清理后储存柴油,2座1000m3储罐清理后储存粗白油,1座500m3储罐清理后闲置),拆除现有装卸油台、装卸管线及装卸泵;对装车及卸车工艺进行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装卸管线、装车鹤管及卸车口,新建危废暂存间(10m2)、1座消防泵房、2座600m3消防水池、1座158m3事故水池,罐区增加喷淋冷却水系统、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等。本项目储罐总容积为4500m3(其中柴油2500m3、粗白油2000m3),转运油品共计20000t/a(其中柴油12000t/a,粗白油8000t/a),每批次油品转运周期为一周。总投资2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现有储罐清理产生的油泥,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不在厂区贮存,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改造过程中拆除的设备由建设单位回收处置;重新对储罐区地面进行防渗。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
(二)落实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全密闭,使用常压固定顶储罐,罐顶设置呼吸阀,挥发的废气由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对现有导热油炉(以燃气为原料)采取烟气再循环措施,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Ox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储罐区挥发有机废气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3.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清罐油泥、废活性炭、含油手套及含油棉纱等,储罐定期清理,清罐油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拉运处置,不在厂内贮存;废活性炭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基础减振、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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