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新建1座生产车间、1座原料及成品仓库、4座储罐、1座动力车间等,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噪声防治设施、固废处置设施等环保工程,污水池等工程依托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产品聚砜系列树脂产量为3000t/a,产品种类共2种,包括PSU树脂1500 t/a、PPSU树脂1500 t/a。
该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
项目工艺废水经MVR蒸发器回收装置浓缩回收盐类,经精馏装置回收溶剂用于生产;经处理后的喷淋塔废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浓水、实验室废水、碱洗塔废水、初期雨水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等排入厂区污水池;外排污水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B级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威海市临港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
①项目投料、冷凝、分散、萃取、双锥干燥、造粒等工艺废气,MVR系统、精馏回收产生的废气,乙醇、环丁砜及 DMAC 储罐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根21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干燥废气经4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的包装废气合并后,经1根21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盐酸储罐和中和釜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21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外排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标准,非甲烷总烃单位产品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SO2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HCl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标准
②无组织排放。要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控制,采用密封性好的设备、耐腐蚀的材料,强化设备密封和日常检测、检漏及维护工作;强化生产设施密闭和负压控制措施,减少源头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厂界氯化氢监控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噪声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中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废布袋、配料的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废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并按国家有关固废处置的技术规定,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②危险废物。精馏残渣、滤渣、原料的废包装、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且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高标准做好防渗、防泄漏等防范措施,危废种类进行分区存放,并设立警示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要求。盐回收装置产生的氯化钾、氯化钠为疑似危险废物,须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别完成前按照危废管理,鉴别完成后根据鉴别结果进行合理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报告书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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