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亿达榕招【2016】011号
1. 招标条件
长乐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站、长乐市滨海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的编号为亿达榕招【2016】011号的长乐市滨海工业区污水主干管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重新发布)已由长乐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长发改基[2016]8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乐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站、长乐市滨海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国家专项建设贷款和市财政拨款,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勘察、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长乐市滨海工业区污水主干管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重新发布);
2.2. 建设地点:长乐市漳港至松下;
2.3. 工程建设规模:污水提升泵站3座,d1000-d2000污水干管(顶管)总长约28km(其中岩层段1km),各种D400-D600过街支管8.5km;
2.4. 投资总额:投资匡算人民币4833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约44290万元;
2.5. 招标范围和内容
2.5.1. 招标范围:包含长乐市滨海工业区污水主干管的工程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施工配合服务等。
2.5.2. 内容:污水管道工程、泵站工程(含工艺、土建、电气、仪表自控、通风除臭等);其中施工图设计包括工艺、建筑、结构、电气、自控、仪表等专业工程。
2.6. 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周期:待定。
1、方案设计优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历天内应完成规划概念方案设计,并配合招标人使方案设计通过有关部门审批;
2、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文件批复修改审核后25日历天内应向招标人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工可文件批复修改审核后35日历天内应向招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4、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修改后50日历天内应向招标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
5、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自工程设计算起,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止;
6、勘察周期:自招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40日历天内完成详细勘察并提交可供报审的勘察报告,并能满足设计各阶段的需要。
7、成果质量:勘察、设计成果、可行性研究文件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审查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1)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3)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3.3. 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允许由不超过两家具有设计、勘察资质、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另外的联合体,参投同一个项目。
3.4.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
3.5. 投标人及其拟派出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具备 1 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下同):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污水管道工程(DN≥1500)。
3.6. 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7. 投标人及其拟派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均应不属于《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中从业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
3.8. 根据闽建设【2011】7号文相关规定,非我省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投标的,应在我省设有与本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土工试验室和技术人员并已按闽建设【2011】7号文规定登记备案且能够提供有效的备案证明;未在我省设立土工实验室的省外勘察单位应与我省具有通过计量认证土工实验室的勘察单位签订了不低于二年期限的合作协议;
3.9.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各方均)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
3.10.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 获取招标文件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0月 9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三层(惠航大厦旁)】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相关资料)每份售价 200 元,售后不退。
注:凡在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购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若愿意继续参加投标的,可于本次发售招标文件期间携带购买招标资料的收款收据原件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三层(惠航大厦旁)】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领取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更换收款收据(原收款收据作废);若不愿意参与投标的,可在本次发售招标文件期间内将招标文件退还给招标代理机构并退回费用,逾期不再办理。
5. 评标办法
5.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1)应从独立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亿达榕招【2016】011号投标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名称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或按榕建招[2013]38号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3)或按闽建筑[2014]33号提交投标保证金;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6 年 10 月 27 日 9 时 30 分,提交地点为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本项目开标室;
7.2.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原件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购买招标资料收款凭证原件到场核验登记并采用身份识别仪核验其身份,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个人身份证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证明书(均须原件)(其格式见《通用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到场验证登记〕。
7.3.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7.2款要求到场核验登记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8条规定的包封、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费用
8.1. 招标人公布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为 44290 万元,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 928 万元,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
8.2.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含评审费用)按 49 万元包干。
8.3. 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招标人公布的勘察费收费标准为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所附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下浮50%计取。
9.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乐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站、长乐市滨海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陈工
地 址:长乐市朝阳北路建委内602室
电 话:13960991775 传真:0591-28806735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乐市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康尔达厂内一楼
邮编:350200
电话:0591-28812778 13960896588 传真:0591-28622588
联系人:郑小姐 陈小姐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行;
帐户名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帐 号:1008 7029 3180 0188 88
(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亿达榕招【2016】011号投标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名称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交易中心名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址: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惠航大厦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