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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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 2016 年海安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海安县南莫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为 海安县南莫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为 南通海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与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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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地点:海安县南莫镇; | |||||||||||||||||||||||||||||||||||||||||||||||
( 2 )工程规模:管网为长约 902 米。 | |||||||||||||||||||||||||||||||||||||||||||||||
( 3 )招标范围:污水管网施工(南莫镇兴南村); | |||||||||||||||||||||||||||||||||||||||||||||||
( 4 )计划开、竣工时间: 2016 年 12 月 08 日 - 2016 年 01 月 17 日;工期: 40 日历天。 | |||||||||||||||||||||||||||||||||||||||||||||||
( 5 )质量要求:合格; | |||||||||||||||||||||||||||||||||||||||||||||||
( 6 )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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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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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 小型项目管理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不含临时)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满足《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 (2014)701 号文的要求和 2015 年 9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对《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 |||||||||||||||||||||||||||||||||||||||||||||||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 |||||||||||||||||||||||||||||||||||||||||||||||
( 1 )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 |||||||||||||||||||||||||||||||||||||||||||||||
( 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 |||||||||||||||||||||||||||||||||||||||||||||||
( 3 )企业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不受属地管理限制)暂停投标资格或通报并在通报或暂停期内的; | |||||||||||||||||||||||||||||||||||||||||||||||
( 4 )企业的资格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 |||||||||||||||||||||||||||||||||||||||||||||||
( 5 )资格审查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 |||||||||||||||||||||||||||||||||||||||||||||||
( 6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7 )业绩要求:无。 | |||||||||||||||||||||||||||||||||||||||||||||||
( 8 )其他:其他报名条件: 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 企业资质证书; c 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 d 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的有效劳动合同、首次公告开始之日前一年内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需提供投标人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查询方式,以供备查),若所提供缴费记录起始日至首次公告开始之日不满一年,须同时提供新录用、调入等相应证明材料;注:根据苏建招 [2015]29 号文规定 , 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审查和业绩认定等以投标企业诚信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 ( 9 )企业信用评价档案。投标人须持有南通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南通市建筑业企业(单项投标)信用管理手册》(以下合称为《信用手册》),且《信用手册》未处于在拟投标项目所在地暂停或停止使用状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造师的,须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及执业注册信息录入《信用手册》; 提醒: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 2014 年 7 日 31 日起建筑业企业原持有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将停止在南通市区招标平台使用,请市各建筑业企业及时登录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按照《办法》要求到市建设局驻行政审批窗口申领新证,并申请信用核查。 | |||||||||||||||||||||||||||||||||||||||||||||||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招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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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工程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的集中踏勘。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要网上报名,请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到 2017 年 12 月 02 日 09 : 00 前登录南通工程建设网,凭企业 CA 证书直接下载购买招标文件。 | |||||||||||||||||||||||||||||||||||||||||||||||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 |||||||||||||||||||||||||||||||||||||||||||||||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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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6 年 12 月 02 日 09:00 , 文本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南通市网上招投标会员系统,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信息系统为南通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本工程采用全程电子化) |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本工程实行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人标书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解密,供评标使用,原始电子标书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投标人不提供电子 CA 加密锁,其投标将被拒绝。 | |||||||||||||||||||||||||||||||||||||||||||||||
7.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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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3 万整。 8.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价格单因素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从工程造价、投标报价合理性、市场信用评价三个方面按照本章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计分,评分采用百分制,分项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根据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条款,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工程造价 97 分,投标报价合理性 1 分,市场信用评价 1-2 分,总分 100 分。 2.2.2 工程造价( 97 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在以下两种方法中,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现场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1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7 -8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1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9-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1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11-12 家时,去掉其中的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1…… ,以此类推。以不高于 A1 的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2 (若不高于 A1 的有效投标文件为 7 -8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2 ,若不高于 A1 的有效投标文件为 9-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2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11-12 家时,去掉其中的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2…… ,以此类推)。 评标基准价 C=A2 × K , 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 、 96% 、 97% 、 98% 。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1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7 -8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1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9-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1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11-12 家时,去掉其中的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1…… ,以此类推)。以不高于 A1 的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2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7 -8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2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9-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2 ,若有效投标文件为 11-12 家时,去掉其中的三个最高价和三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2 ……,以此类推),最高投标限价为 B ,则 : 评标基准价 C=A2 × K1 × Q1+B × K2 × Q2 , Q2=1-Q1 ; Q1 的取值范围为 65% , 70% , 75% , 80% , 85% ; K1 的取值范围为 95% 、 96% 、 97% 、 98% ; K2 的取值为 82% 。 Q1 、 K1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说明: 1. 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正偏离 1% ,扣减 1.5 分,每负偏离 1% ,扣减 1 分,偏离不足 1% 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评标基准价 C 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2.2.2.3 投标报价合理性( 1 分) 1. 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 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 5 个时,取分别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 2. 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 10% 且其合价偏差金额对投标总价影响程度在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一定幅度(一般为评标价的 0.5% )以上的,有一项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 说明: 1. 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 2. 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 2.2.4 .4 市场信用评价( 1-2 分) 招标人将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动态考评得分作为评分因素,建筑市场信用分所占比例分为 1% 、 1.5% 、 2% 、 2.5% 、 3% 五个档次,按照工程规模大小随机抽取,本工程为小型工程,按照 1% 、 1.5% 、 2% 的比例(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纳入评分体系中。对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投标人,由投标人自行确定一项最高资质(默认为建筑工程)参加信用综合价以确定企业的建筑市场信用分,在参加另一项资质评标时,两项资质同级别的乘以 0.95 ,相差一个级别的乘以 0.9 ,相差两个及以上级别的乘以 0.85 计入企业的建筑市场信用分。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动态考评得分按《关于印发〈海安县政府投资工程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海公管办发〔 2014 〕 39 号 ) 执行。 | |||||||||||||||||||||||||||||||||||||||||||||||
招标人: 海安县南莫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 南通海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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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海安县南莫镇 |
地 址: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海安县海安镇镇南路 399 号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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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惠明 |
联系人: 张义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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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18962750196 |
电 话: 0513-81819575 、 0513-81813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