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磋商文件:“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17年9月11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现更改为:“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17年9月14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
2、原磋商文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9月11日15时30分”现更改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9月14日15时30分”;
3、原磋商文件:“磋商时间:2017年9月11日16时00分”现更改为:“磋商时间:2017年9月14日16时00分”。
上述所列述的内容在磋商文件中将作对应变更,原磋商文件与本公告有矛盾的地方,以本公告为准;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