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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北环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验收监测服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受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人民政府委托,天津兴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对静海北环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验收监测服务实施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静海北环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验收监测服务

  2.项目编号:XJGCGL-2018-003

  二、项目内容

  1、项目概况:静海北环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验收监测服务,内容包括:对本项目的废水、废气、噪声、在线比对现场采样、测试,并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2、技术服务进度:完成采样后的20个工作日出具检测报告

  3、技术服务地点:天津市静海

  4、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的2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至乙方账户。

  三、项目预算:20万元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近两年的主要检测业绩;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有效期内的计量认证(CMA)证书及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附表;

  4、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5、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要求: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受权人参加,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01月29日至2018年02月02日,每日上午9:00--下午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兴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5号天海科技同步器院内孵化器办公楼3楼3011室)。

  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1)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等级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者恕不受理。(2)现场发售。

  4.招标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为500元/本。(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5.投标保证金:3000元(叁仟元整),以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为准,截止时间为2018年02月07日16:00(以到帐时间为准,不含开标当天)。汇款时需注明项目名称(以到帐信息为准),未注明项目名称、金额有误或重新汇款后导致未能正常开具收据,因此产生的误标、废标结果由投标人承担。

  6.采购代理机构汇款银行及账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东方红路支行

  行号:103110007117

  账号:02071101040009862

  名称:天津兴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02月08日上午09:30。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02月08日上午09:30。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兴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5号天海科技同步器院内孵化器办公楼3楼3015室)

  七、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张乐乐

  2.联系方式:022-68238833

  八、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人民政府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魏老师:022-68126787

  九、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兴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5号天海科技同步器院内孵化器办公楼3楼。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68238833

  4.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2-68238833

  十、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人民政府、天津兴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2018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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