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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4-16 数据编号: 5494721 所属类别: 服务招标

安徽合肥供水集团2024-202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供水集团2024-202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原项目编号:2024BFFBZ00607
     原公告日期:2024年03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供水集团2024-202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补疑
项目编号:2024BFFBZ00607各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P57-62“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备注:
注:1.如为结算审计或跟踪审计的业绩: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定案报告或定案表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小注:定案报告(或定案表)中须同时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审计方、施工方盖章。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造价额、合同签订时间等),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业绩:
(1)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a.盖有委托方(业主)及造价咨询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控制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或b.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工程造价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工程造价额、合同签订时间等),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如同一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项目为两家及以上单位共同编制,则可视同为投标人业绩,业绩予以认同。
4.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 2 项或多项时,不重复计分,仅计分一次。
5.本项投标人业绩数量:4 个
6.项目负责人须在该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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