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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4-18 数据编号: 5510833 所属类别: 服务招标

河北起步区第五组团次干路工程(一期)、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外部电源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起步区第五组团次干路工程(一期)、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外部电源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起步区第五组团次干路工程(一期)、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起步区第五组团次干路工程(一期)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2〕39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起步区第五组团次干路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2〕129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起步区第五组团次干路工程(一期)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689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起步区第五组团次干路工程(一期)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2〕131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2〕40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2〕93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一期)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2〕0658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2〕10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起步区第五组团次干路工程(一期)、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一期)外部电源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雄安新区起步区五组团。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起步区第五组团次干路工程(一期)、起步区NA1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一期)位于雄安新区起步区五组团,总共涉及路灯箱变23台,环网柜2台,10KV电缆线路长度35.57km,电力排管(含2孔、4孔、6孔总和)4.7km,电缆井115座。
本工程电源采用双电源环形供电方式,电源联锁采用地埋变双电源环形供电,两路电源来自上级同一电站不同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高压侧两路电源同时运行,高压联络开关处于断开状态,进线、联络开关设三锁两钥匙。各台变压器分列运行。
2.3监理服务期限: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5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31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令批复时间为准。监理服务期限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具体监理服务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外部电源工程的高压电缆引入、光缆、变配电设施、变配电间设施、电缆桥架、电缆井等相关电气设备安装及土建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电气试验、调试、客户的全部用电手续,缺陷修复及电力移交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联合调试阶段、安全评估阶段、试运行阶段、缺陷修复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2.5质量标准:合格。
2.6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7其他要求
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2.8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626116.00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过一项合同承包范围内包含电力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注: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需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中要求。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①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电力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具备3年及以上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以学历证书(指毕业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②近两年具有一项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担过合同承包范围内包含电力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注: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需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中要求。若同一项目业绩同时满足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可重复使用。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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