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12-10 | 数据编号: 7145746 | 所属类别: 服务招标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庆炼化公司2025年HW50类(废催化剂)危险废物处置(二次),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大庆炼化公司2025年产生的HW50类(废催化剂)危险废物约3712吨需合规处置,结算量以实际发生处理量为准。
2.2主要服务内容:
(1)催化装置废催化剂:2025年两套ARGG装置产生PTU底泥约700吨、细粉约530吨、平衡剂1850吨,合计处置危险废物3080吨。
(2)非催化装置废催化剂:两套产品精制产生的废催化剂210吨;烷基化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200吨;乙苯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约为20吨;硫酸再生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约为4吨;加氢改质产生的废催化剂约100吨;航煤加氢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约30吨;两套聚丙烯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约66吨;磺酸盐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约2吨,合计处置危险废物632吨。
上述危险废物需合规处置,结算量以实际发生处理量为准,详见《服务要求》。
2.3服务要求:详见附件《服务要求》。
2.4服务地点:大庆炼化公司。
2.5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2.6 HSE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大庆炼化HSE要求及合同要求执行。
2.7最高投标限价:单价详见附件《详细报价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
3.1.1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标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1.3投标人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类别应包括HW50中的小类别251-017-50、251-016-50、261-155-50、772-007-50、261-152-50、261-173-50,如果投标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类别及其附件包含“HW50”大类,同时无任何小类别说明,则投标人需承诺能够合规处置251-017-50、251-016-50、261-155-50、772-007-50、261-152-50、261-173-50类的危险废物;许可证核准经营规模不小于4000吨/年;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具有处置或利用。许可证中如果对经营规模或者经营类别有明确限定的,不满足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服务要求的否决投标。
3.1.4投标人须提供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以评标时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查询为准)。
3.1.5投标人须承诺,自有运输车辆的,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投标人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或危险废物)运输;无自有运输车辆的,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投标人与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协议有效期涵盖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同时提供运输企业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或危险废物)运输。
3.1.6如果上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开标日期后、2025年12月31日前,投标人须承诺许可证到期前可以顺利延续换证,且新证满足招标要求,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或许可证到期之日合同自动解除,招标人停止支付所产生的处置费用,并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因违反承诺约定内容对招标人所造成的损失。
3.1.7投标人须承诺具备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本企业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合同签订前提供投标人在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的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投标人与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签订运输协议的,合同签订前提供投标人在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的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供运输企业在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的截图并加盖运输企业公章。
(2)黑龙江省外投标人,须承诺具备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所有条件,并承诺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接收该危险废物。
3.1.8投标人须承诺,本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合法合规。
3.1.9投标人须承诺,本项目HW50类危险废物的具体处置方式、处置的工艺流程和副产物(废渣、废水等)的去向合法合规,投标时提供具体处置方式、处置的工艺流程和副产物(废渣、废水等)的去向。
3.2人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