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排水集团液氧采购(2025)采购公告
北京排水集团液氧采购(2025)(项目编号:BJPS-2025-JT-NCB-SC-0004-03)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北京排水集团液氧采购(2025)
1.2采购人: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排水集团采购部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企业资金,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
北京排水集团、北京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地区所属各分公司拟采购液氧供应服务。采购执行方式为集团框架协议+采购单位年度合同,协议期限至2027年5月31日。年预计使用量约为17990吨。实际使用地点为北京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北京郊区(通州区、大兴区、怀柔区、房山区、延庆区等),使用量根据采购人(甲方)实际需要确定。
投标人承诺:符合采购人(甲方)内部管理要求前提下,采购人(甲方)所属各级子企业需向中标人(乙方)采购框架协议项下标的物的,由采购人(甲方)所属各级子企业与中标人(乙方)协商,双方基于本项目框架协议订立具体合同。
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北京排水集团、北京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地区所属各分公司拟采购液氧供应服务。
2.2交付期:
2.2.1液氧产品供货期:
(1)由中标人(乙方)负责管理采购人(甲方)液氧库存液位,中标人(乙方)将依据远程液位监控系统显示的采购人(甲方)库存情况、采购人(甲方)实际生产消耗的规律,由中标人(乙方)自动向采购人(甲方)液氧使用地点(“4交付地点”)的供气装置补充液氧。采购人(甲方)提出需要由采购人(甲方)确认后安排送货的,中标人(乙方)安排送货的时间、数量,由采购人(甲方)确认后,中标人(乙方)应按照采购人(甲方)的确认内容安排送货。
(2)采购人(甲方)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时:
1)常规情况:中标人(乙方)应在满足采购人(甲方)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时限的基础上安排送货。
2)紧急情况:收到采购人(甲方)通知后,中标人(乙方)不得晚于8小时将液氧送达采购人(甲方)指定的地点。
(3)中标人(乙方)应提前通知采购人(甲方)预计送货时间,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送货,中标人(乙方)应及时与采购人(甲方)沟通,经采购人(甲方)同意后可安排其他时间送货。如因中标人(乙方)原因导致中标人(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货,中标人(乙方)应赔偿采购人(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2.2供气装置安装调试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乙方)完成供气装置的安装调试,具备供气条件,向当地的安全监管机构报备并获得相关的批准和证书;如涉及前期供气装置拆除和新装置安装调试,需在前期供气装置拆除和新装置安装调试期间,中标人(乙方)制定完备的过渡期间的交接作业和运行保障方案,保证采购人(甲方)生产运行稳定。
2.3交付地点: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4交付地点”
2.4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符合谈判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3.1.1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
(3)运输单位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运输单位指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承运人);
(4)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液氧的生产厂家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氧,压缩的或液化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或经销商皆可;代理商或经销商所代理或经销的液氧生产厂家须在京津冀地区具有液氧的生产设施;代理商和经销商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或液氧供货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