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租用车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租用车辆项目(项目编号:0615-2543090370395)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租用车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自国有资金,招标人为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 招标。
二、项目概况
规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租用车辆项目。数量:按照实际需要而定。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须提供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证明资料并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由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出具在有效期内的年度授权书或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每家法人单位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且法人单位不得与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
3.投标人需提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年内(2022年04月01日至本项目开标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承诺(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则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对上述时限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4.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投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5.投标人须提供:1)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时须提供投标保证金凭证。
9.书面承诺:
①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在服务期限内结算价款达到采购预算时合同自动终止。服务期满后,供货金额未达到采购预算的,招标人不再支付剩余合同款,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服务地点:按招标人要求(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服务标准: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