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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7-18 数据编号: 8849614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重庆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工程(奉节口前厂MBR膜更新)答疑补遗文件


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工程(奉节口前厂MBR膜更新)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工程(奉节口前厂MBR膜更新)”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答疑、补遗通知如下,本答疑及补遗通知是对原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若相关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本答疑补遗通知内容为准。

一、答疑部分
问题1:尊敬的
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招标技术文件规定本项目膜品牌应采用知名品牌的产品,且推荐膜品牌为东丽、住友、科氏、美能、GE 等及以上品牌。我司参与投标的货物品牌不在上述推荐品牌范围内会不会被废标?请招标人给出明确的答复。
回复:推荐品牌已取消,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本项目招标技术文件2.7.2供货范围中规定:为交钥匙工程,应采用知名品牌的产品,参考膜品牌为东丽、住友、科氏、美能、GE 等及以上品牌。据我司所知以上推荐品牌均在招标挂网前被某人掌控,请问招标人我司参与投标货物品牌不在上述范围内会不会被废标?请招标人给予明确回答,不要回答什么根据招标文件执行这种模糊的回答。若我司因此被废标,我司一定举报到底。
回复:推荐品牌已取消,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尊敬的
招标人: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身份及业绩要求一看就是为某人量身打造,能拿到制造商唯一授权并且自身也有业绩的代理商已经在招标公告前就被幕后的老板全拿在手里面了。我司身为本次投标货物MBR膜的制造商根本没资格参与投标简直是太不合理了,请招标人修改限制条款,让我司能以制造商身份及制造商业绩参与投标。
回复: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由于本项目标的物不仅仅包含MBR膜,还包括水泵、阀门等设备、材料,一个制造商的产品不能完全覆盖。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制造商投标。作为MBR膜的制造商可授权具有相应业绩的经销商参与投标。
问题4: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投标人业绩可以是投标人业绩和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本项目业绩要求没有写明投标人是否可以用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参与投标。作为潜在投标人,我有理由怀疑这是故意将此条款写得摸棱两可,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满足的潜在投标人很多,实际上是在为那些有代理商业绩的打掩护,好在后续资格审查时对制造商业绩的投标人进行废标处理。请招标人公平公正的按照范本标志招标文件,在此条款出写明投标人可用制造商业绩参与投标。
回复: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且范本对业绩要求提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投标人业绩要求或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要求,或同时设置两项业绩要求。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投标人业绩,不接受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
问题5:尊敬的
招标人:我司作为代理商参与此次投标,请问在我司没有业绩的情况下是否能用授权制造商的业绩参与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业绩的要求没有明确说明投标人是否可以用制造商业绩参与投标,请招标人与代理机构明确回答此问题,不要以“根据招标文件执行”这种含糊不清的话语进行回答。若不明确说明此问题导致我司因为业绩被废标,我司一定会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业绩为投标人业绩。不接受授权制造商的业绩参与投标。
问题6: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只能是以代理商身份参与投标,投标业绩也是代理商业绩。此项条款的限制性太过明显,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投标业绩是可以为授权制造商业绩的。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为代理商并且投标业绩也是为代理商业绩,这种条件放眼全国都没有几家单位满足,怕是早就被幕后操标的老板全拿在手里了。请招标人及时修改,将投标人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可以用投标货物授权制造商的业绩参与投标。
回复: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且范本对业绩要求提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投标人业绩要求或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要求,或同时设置两项业绩要求。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制造商投标、是否接受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故投标人为代理商、业绩为投标人业绩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本项目招标文件限制性条款太明显了,我司作为MBR膜制造商居然还没资格参与投标,制造商不能参与投标还非要找一个代理商才能参与投标,并且随便找个代理商还不行,还要求代理商要有满足的业绩,这种明目张胆的设置限制性条款的行为实在是猖狂啊。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迷途知返,及时把限制性条款进行更改,让制造商身份及制造商业绩的公司都可参与此次投标,让广大的潜在投标人都能参与此次投标,若一意孤行不对限制性条款进行更改,那么我司一定会将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举报到底。
回复: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且范本对业绩要求提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投标人业绩要求或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要求,或同时设置两项业绩要求。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制造商投标、是否接受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故投标人为代理商、业绩为投标人业绩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尊敬的
招标人:本次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只能够以代理商名义参与投标,并且业绩要求投标人必须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污水处理厂所需MBR 膜供货业绩:合同金额达到:1200万元[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MBR膜)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且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以上条款属于严重的限制性条款。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投标人可以为制造商且业绩也可以是制造商业绩,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时应务必做到公平、公正,不排斥潜在投标人。请将投标人身份修改为制造商也可参与投标,投标人业绩修改为制造商业绩也可参与投标。
回复:回复: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且范本对业绩要求提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投标人业绩要求或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要求,或同时设置两项业绩要求。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制造商投标、是否接受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故投标人为代理商、业绩为投标人业绩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请问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我司作为本次投标货物MBR膜制造商是否有资格参与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身份只能是代理商这合理吗?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投标人身份可以是制造商和代理商,为保证本次招标公平公正、不排斥潜在投标人,不是应该将投标人身份设为制造商、代理商都可参与投标吗?此次招标文件的设置完全就是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知是和哪位幕后老板早就串通好了的,将我们这些潜在投标人拒之门外好进行串标的操作。请招标人正视此问题,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的规定将投标人身份修改为制造商及代理商都可参与投标,请招标人做到公平公正,不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回复: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制造商投标,故投标人为代理商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0:尊敬的
招标人: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设备及产品制造商是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而此次招标文件中却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只能以代理商身份参与投标,并且业绩要求也只能是代理商业绩,而我司作为此次投标货物MBR膜生产厂家却没有资格进行投标,此条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将我司这种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属于是不合理也不合法。请招标人对此条款进行修改,修改为允许投标人以制造商的身份参与投标以及业绩要求可以为制造商业绩。
回复: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且范本对业绩要求提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投标人业绩要求或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要求,或同时设置两项业绩要求。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制造商投标、是否接受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故投标人为代理商、业绩为投标人业绩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如果完成供货证明使用发票来证明,那么提供的发票只要满足MBR膜发票不低于1200万元即可吧?
回复:是的。
问题12:老师好,我公司参与了本次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工程(奉节口前厂MBR膜更新)投标报名,本次招标文件中发现以下几条限制条款是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指向性,有违招投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招标文件第3.1规定了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身份参加投标(P4页),现提出质疑:制造商是否有资格直接参与投标,如果禁止制造商参与投标违背了重庆市货物采购相关条例之规定。
回复: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制造商投标,故投标人为代理商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对于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里面的商务部份中技术偏差表中(详见招标文件P239页)第4项带★号关键技术参数的相应要求及规定提出质疑。
技术偏差表中对断裂伸长率是这样要求的:★断裂伸长率>200%(需提供由有 CMA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依据满足《中空纤维超/微滤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 213-2016(9.5)行业标准)),但我们查遍当下颁布的四个关MBR膜相关的行业标准(《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HJ2528-2012;《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规程》T-CECS152-2017;《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位改造技术规程》T-CECS 1224-2022;)都没有要求断裂伸长率>200%,四个行业规范里对膜丝的断裂强度做了要求>7N,同时在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中的7.1.2“选择膜组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中的第e条,明确规定了选择浸没式膜组器要求选用“机械稳定性好,延伸率小于10%”,而在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详见招标文件P239)要求断裂伸长率>200%,明显与《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存在重大冲突,充分说明本项目的设置违反了行业标准要求。同时本项目实际的应用场景是污水处理,理应膜丝拉伸强度才是关键参数指标,这里把而把断裂拉伸力作为关键性参数同时又限制参数,同时结合本次招标文件中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第2.7.2供货范围中规定:MBR 膜品牌要求为知名品牌(参考膜品牌:东丽、住友、科氏、美能、GE 等及以上品牌。注:MBR 膜设备只能选择一种品牌)详见招标文件P132页。我们认为存在明显的排他性,指向性,有违招标法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建议修改为“中空纤维断裂拉伸强力不小于200N,测试依据为《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相关测试规定”。
回复
:1、“★”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2、问题引用的《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是10多年前颁布的行业标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其不具有强制性,且主要起草单位是内衬膜制造厂商,是根据内衬膜当时的技术条件编写起草的,内衬膜的生产制造工艺,决定限制了其延伸率小于10%的表现特性。膜技术经过近十几年间的市场发展历经多轮技术迭代升级,上述相关规范参数早已不具备参考性。MBR膜系统运行过程中,断丝是导致出水水质变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为了保证产水水质水量稳定达标,断丝率必须要低(本项目断丝率或破丝率≤0.5%),降低断丝率方法有两个
:1、增强膜丝的机械强度(针对内衬膜);2、增强膜丝的拉伸率(针对均质膜)。内衬型膜牺牲了膜丝的柔韧性,弱化了膜丝在水中的抖动自净能力,极大地增加了膜丝被杂质堵塞、积泥板结的风险,容易加快膜污染膜衰减速度。一旦发生膜污染,清洗难度较大,需要频繁进行化学清洗,且清洗效果可能不理想,并增加了业主单位的运行成本和维护工作量。为了克服上述风险弊端,补偿因膜丝柔韧性下降而造成的问题,必须加大膜吹扫曝气强度和流速,这可导致增加MBR膜系统电耗能耗等负面问题。结合目前国家环保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推荐采用均质膜。
3、经用户单位实践运行及设计单位调研总结,膜丝要在污水中的“蛇形”抖动,保持自净,断裂伸长率与柔韧性正相关,一般规律要求伸长率大于原本长度的2倍,才可达到膜丝在较高膜池混合液浓度、膜丝板结积泥等极端工况下,保证膜丝断丝率满足要求。商业化的中空纤维均质MBR膜都能够达到伸长率>200%的参数要求(性能优秀的产品可以达成250%),经市场调研,阿克菲姆,美能,东丽,LG,海德能等膜品牌,均可以达到此参数要求,此参数没有限定性排他性。
4、“《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是基于内衬膜的特性,是以断裂拉伸强力来考察内衬膜的指标参数(内衬膜的拉伸强力最大可以做到500N以上,均质膜的拉伸强力一般不会超过20N),传统膜丝增加内衬的方式(内衬膜)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膜丝的抗断裂能力,但在增加膜丝机械拉伸的同时,牺牲了膜丝的柔韧性,弱化了膜丝在水中的抖动自净能力,极大地增加了膜丝被杂质堵塞、积泥板结的风险,容易加快膜污染膜衰减速度。一旦发生膜污染,清洗难度较大,需要频繁进行化学清洗,且清洗效果可能不理想,并增加了业主单位的运行成本和维护工作量。为了克服上述风险弊端,补偿因膜丝柔韧性下降而造成的问题,必须加大膜吹扫曝气强度和流速,这可导致增加MBR膜系统电耗能耗等负面问题。本项目前期在高能耗的运行工况下,已给污水厂的指标效益造成了长期重大的经济负担。而柔韧性更好的均质膜抗污染能力强,曝气少能耗低,节能性更好,污水厂劳动维护强度低,已经在国内众多大型污水厂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本项目建议采用柔韧性更好的均质膜。故采用通过《中空纤维超/微滤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 213-2016(9.5)相关测试方法,以均质膜的断裂伸长率作为膜丝性能的重要测量指标,来保证膜系统的稳定性。
问题13:招标要求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那么投标人可以使用授权制造商的业绩赛?
回复:不可以。
问题14:招标要求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那么投标人可以使用授权制造商的业绩赛?
回复:不可以。
问题15:本项目听说复杂的很,因为招标人更换领导原因,新领导做事情妇人之见,扭扭咧咧,导致这个项目招标时间一拖再拖,导致供货商改参数改了一版又一版,最终版本限制性强,特别是技术偏差表中☆条款的检测报告,国内大部分制造商只满足其中1-3条不等。第4条★条款的限制性太强没有形成竞争优势。希望招标人领导还是思考一下自己公司自己的作为在外面的影响,修改一些不公平的竞争条件,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回复:“★”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经市场调研,阿克菲姆,美能,东丽,LG,海德能等膜品牌,均可以达到此参数要求,此参数没有限定性排他性。
问题16:招标人、请问MBR膜不用短名单里面的(参考膜品牌:东丽、住友、科氏、美能、GE)是否废标?招标人你们应该知道参考品牌的市场价都是很高的,高于招标限价,你们写这几个参考品牌是不是故弄玄虚,给潜在投标人一个误区呢?然后让前期和你们接触的美能、海普润、碧水源这些品牌中标呢?请招标人取消短名单设置,公平公正的让潜在投标人和制造商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
回复:推荐品牌已取消,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7:招标人、招标公司:去年招标人也有一个类似项目招标也是设备改造更新项目,去年设置的文件与这个MBR膜项目设置的文件怎么这么大的差异区别,倾向性太明显了,就是照顾美能这个品牌,当然这些都是幌子而已。希望招标人一把手及相关领导及时更正自己的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
回复:经市场调研,阿克菲姆,美能,东丽,LG,海德能等膜品牌,均可以达到相关参数要求,相关参数没有限定性排他性。
问题18:这个项目共计应该是要委派业主评委,又是明标,这个操作有点过于明显了。请招标人及时更正自己的偏心行为。
回复:评标委员会共5人,无业主评委,5名经济、技术专家均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规定技术部分评审为明标。
问题19:现对招标文件提出以下疑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1条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偏差表》中标明“★”号的条款。同时1.11.4条明确不允许偏差。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偏差表》中标明“★”号的条款又作为了商务部分的评分项,达不到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作不得分处理。此规定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1.1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矛盾,请问
:1、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偏差表》中标明“★”号的条款是否允许负偏离?若负偏离究竟是作否决投标处理还是只是对应的商务部分评分条款不得分?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权利义务评审条款中的“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商务实质性条款的要求”如何相应,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仅提供了《技术偏差表》?3、结合商务部分评分办法,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投标货物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评审条款要求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技术实质性条款的要求”是否需作调整?
回复:“★”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0:招标人、代理公司:这个是一个集设备拆除、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工艺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等施工工作内容一体的项目。你们两家公司即然选用了货物采购范本这个版本来设置招标文件,请招标监督部门严格审核此流程是否合理?如果这种情况合理,那么是否以后重庆市及万州区的类似项目都可以换成这种招标范本来设置招标文件?请招标公司及代理公司及时修改招标文件版本,选用重庆市市政项目招标范本设置招标文件。
回复:本项目主要为设备采购(设备费用限价22046136.00元,占比约89%),包含零星的安装及土建(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材料安装费最高限价2737625.03元,占比约11%),且已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用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
问题21:招标人、代理公司:这个是一个集设备拆除、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工艺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等施工工作内容一体的项目。你们两家公司即然选用了货物采购范本这个版本来设置招标文件,请招标监督部门严格审核此流程是否合理?如果这种情况合理,那么是否以后重庆市及万州区的类似项目都可以换成这种招标范本来设置招标文件?请招标公司及代理公司及时修改招标文件版本,选用重庆市市政项目招标范本设置招标文件。
回复:本项目主要为设备采购(设备费用限价22046136.00元,占比约89%),包含零星的安装及土建(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材料安装费最高限价2737625.03元,占比约11%),且已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用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
问题22:技术偏差表中技术支持资料,需提供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的检测报告。请问检测报告中如是以40nm荧光粒子作为测试参照物,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
问题23:4.断裂伸长率>200%
本项目应用场景为城市生活污水厂,本次要采购产品为MBR浸没式中空纤维膜,将断裂伸长率>200%作为带★号关键参数要求,同时作为废标项,明显不合理,同时结合招标文件中的膜厂家短名单来看,有明显的指向性,有违招投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建议修改为“中空纤维断裂拉伸强力不小于200N,测试依据为《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
理由:
在目前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规范中,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针对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标准主要有以下四项,分别是:
1.《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
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HJ2528-2012;
3.《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规程》T-CECS152-2017;
4.《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位改造技术规程》T-CECS 1224-2022;
首先,在第1项《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中的7.1.2“选择膜组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中的第e条,明确规定了选择浸没式膜组器要求选用“机械稳定性好,延伸率小于10%”,而在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详见招标文件P239)要求断裂伸长率>200%,明显与《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存在重大冲突,说明本项目的设置违反了行业标准要求。
其次,在第1项标准之后发布的第2,3,4项的标准中,均提到对于中空纤维膜抗拉断强力的最小值要求,分别为《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HJ2528-2012第5.3.1.2.c,《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规程》T-CECS152-2017第6.4.3,《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位改造技术规程》T-CECS 1224-2022第4.6.2.3,另外以上三项标准中也未见对于中空纤维膜的断裂伸长率有最小值要求。
因此,在MBR的应用中,中空纤维膜断裂拉伸强力最小值的重要性,远高于伸长率最大值的要求,说明本项测试要求在设置上存在技术缺陷,因此建议修改为“中空纤维断裂拉伸强力不小于200N,测试依据为《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
回复
:1、“★”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2、问题引用的《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是10多年前颁布的行业标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其不具有强制性,且主要起草单位是内衬膜制造厂商,是根据内衬膜当时的技术条件编写起草的,内衬膜的生产制造工艺,决定限制了其延伸率小于10%的表现特性。膜技术经过近十几年间的市场发展历经多轮技术迭代升级,上述相关规范参数早已不具备参考性。MBR膜系统运行过程中,断丝是导致出水水质变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为了保证产水水质水量稳定达标,断丝率必须要低(本项目断丝率或破丝率≤0.5%),降低断丝率方法有两个
:1、增强膜丝的机械强度(针对内衬膜);2、增强膜丝的拉伸率(针对均质膜)。内衬型膜牺牲了膜丝的柔韧性,弱化了膜丝在水中的抖动自净能力,极大地增加了膜丝被杂质堵塞、积泥板结的风险,容易加快膜污染膜衰减速度。一旦发生膜污染,清洗难度较大,需要频繁进行化学清洗,且清洗效果可能不理想,并增加了业主单位的运行成本和维护工作量。为了克服上述风险弊端,补偿因膜丝柔韧性下降而造成的问题,必须加大膜吹扫曝气强度和流速,这可导致增加MBR膜系统电耗能耗等负面问题。结合目前国家环保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推荐采用均质膜。
3、经用户单位实践运行及设计单位调研总结,膜丝要在污水中的“蛇形”抖动,保持自净,断裂伸长率与柔韧性正相关,一般规律要求伸长率大于原本长度的2倍,才可达到膜丝在较高膜池混合液浓度、膜丝板结积泥等极端工况下,保证膜丝断丝率满足要求。商业化的中空纤维均质MBR膜都能够达到伸长率>200%的参数要求(性能优秀的产品可以达成250%),经市场调研,阿克菲姆,美能,东丽,LG,海德能等膜品牌,均可以达到此参数要求,此参数没有限定性排他性。
4、“《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是基于内衬膜的特性,是以断裂拉伸强力来考察内衬膜的指标参数(内衬膜的拉伸强力最大可以做到500N以上,均质膜的拉伸强力一般不会超过20N),传统膜丝增加内衬的方式(内衬膜)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膜丝的抗断裂能力,但在增加膜丝机械拉伸的同时,牺牲了膜丝的柔韧性,弱化了膜丝在水中的抖动自净能力,极大地增加了膜丝被杂质堵塞、积泥板结的风险,容易加快膜污染膜衰减速度。一旦发生膜污染,清洗难度较大,需要频繁进行化学清洗,且清洗效果可能不理想,并增加了业主单位的运行成本和维护工作量。为了克服上述风险弊端,补偿因膜丝柔韧性下降而造成的问题,必须加大膜吹扫曝气强度和流速,这可导致增加MBR膜系统电耗能耗等负面问题。本项目前期在高能耗的运行工况下,已给污水厂的指标效益造成了长期重大的经济负担。而柔韧性更好的均质膜抗污染能力强,曝气少能耗低,节能性更好,污水厂劳动维护强度低,已经在国内众多大型污水厂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本项目建议采用柔韧性更好的均质膜。故采用通过《中空纤维超/微滤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 213-2016(9.5)相关测试方法,以均质膜的断裂伸长率作为膜丝性能的重要测量指标,来保证膜系统的稳定性。
问题24:3.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
招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对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作为带★号关键参数要求,同时也作为废标项,一样有违招投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应该修改为“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
理由:
本参数表达的意思是>40nm标准粒子截留率只要达到>95%就满足技术要求,而忽略了如果直径在40nm以下的标准粒子截留率达到>95%以上的是否满足技术要求,因为直径越小说明产品拦截性能越优,因此应该修改为“(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
回复:“★”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截留率参数修改为“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5:2.膜纯水通量
招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将膜纯水通量以《超滤膜及其组件》HY/T112-2008(6.5)行业标准中的纯水通量要求作为测试依据要求是不正确的;本项目因为使用的是MBR浸没式中空纤维超滤,而并非外压式超滤膜,因此应当以《中空纤维帘式膜组件》GB/T25279(6.4)纯水通量要求作为测试依据。
理由:
在《超滤膜及其组件》HY/T112-2008行业标准中的第3.1章节中对于“超滤膜组件”有明确的定义:“有超滤膜或膜元件、布水间隔体、内连接件、壳体、密封件及布水端板或风头等组成的膜应用基本单元。”,该定义明确指向了外压式膜元件,并非本项目所采用的MBR帘式膜;而在《中空纤维帘式膜组件》GB/T25279(6.4)国家标准中,明确为浸没式中空纤维帘式膜的测试标准,与本项目所需的产品类型一致,其次测试步骤中6.5.2中,亦明确了测试方法为“”0.02MPa有效跨膜压差下”,进行的负压抽吸,与本项目的实际应用场景相符;因此建议将本测试的要求修改“产水量>400m3/(㎡*h),检测依据应满足《中空纤维帘式膜组件》GB/T25279(6.4)纯水通量标准”。
回复:本招标文件采用《超滤膜及其组件》HY/T112-2008(6.5)测试依据旨在测定中空纤维膜性能参数,而非膜组件性能。另本项目采用膜产品为外压式中空纤维膜,外压式指水流向自膜丝外流向膜丝内。
问题26: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将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作为带★号关键参数要求,同时作为废标项不合理,有违招投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此参数要求应取消,不应做强制要求。理由:本项目本次所要采购的MBR膜产品是浸没式中空纤维超滤膜而不是外压超滤膜,两种是完全不同的膜产品;在针对于MBR应用场景的《中空纤维帘式膜组件》GB/T25279国家规范中,并未见对于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要求,然而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中技术偏差表里明确要求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的测试依据应为《外压中空纤维超滤膜表面亲水性的测试接触角法》HY/T266-2018,本项目采用的膜产品为浸没式中空纤维帘式膜,并非 “外压中空纤维膜”,因此此参数要求应取消,不应做强制要求。
回复:“★”号条款相关规定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本招标文件采用《外压中空纤维超滤膜表面亲水性的测试接触角法》HY/T 266-2018测试依据旨在测定中空纤维超滤膜亲水性能参数。另本项目采用膜产品为外压式中空纤维膜,外压式指水流向自膜丝外流向膜丝内。
问题27:
一、对于第一章招标文件公告第3.1规定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身份参加投标(P4页)提出质疑:制造商直接参与投标是否满足投标资格要求,如果禁止制造商参与投标违背了重庆市货物采购相关条例之规定。
回复:制造商直接参与投标不满足投标资格要求。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制造商投标。

二、对于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里面的商务部份中技术偏差表中(详见招标文件P239页)1~4项共四个带★号关键技术参数的相应要求及规定其中的3个参数提出质疑。
1.★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
将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作为带★号关键参数要求,同时作为废标项不合理,有违招投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此参数要求应取消,不应做强制要求。
理由:本项目本次所要采购的MBR膜产品是浸没式中空纤维超滤膜而不是外压超滤膜,两种是完全不同的膜产品;在针对于MBR应用场景的《中空纤维帘式膜组件》GB/T25279国家规范中,并未见对于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要求,然而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中技术偏差表里明确要求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的测试依据应为《外压中空纤维超滤膜表面亲水性的测试接触角法》HY/T266-2018,本项目采用的膜产品为浸没式中空纤维帘式膜,并非“外压中空纤维膜”,因此此参数要求应取消,不应做强制要求。
回复:“★”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本招标文件采用《外压中空纤维超滤膜表面亲水性的测试接触角法》HY/T 266-2018测试依据旨在测定中空纤维超滤膜亲水性能参数。另本项目采用膜产品为外压式中空纤维膜,外压式指水流向自膜丝外流向膜丝内。
3.★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
招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对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作为带★号关键参数要求,同时也作为废标项,一样有违招投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应该修改为“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
理由:本参数表达的意思是>40nm标准粒子截留率只要达到>95%就满足技术要求,而忽略了如果直径在40nm以下的标准粒子截留率达到>95%以上的是否满足技术要求,因为直径越小说明产品拦截性能越优,因此应该修改为“(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
回复:“★”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截留率参数修改为“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4.★断裂伸长率>200%
本项目应用场景为城市生活污水厂,本次要采购产品为MBR浸没式中空纤维膜,将断裂伸长率>200%作为带★号关键参数要求,同时作为废标项,明显不合理,同时结合招标文件中的膜厂家短名单来看,有明显的指向性,有违招投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建议修改为“中空纤维断裂拉伸强力不小于200N,测试方法为《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之相关测试方法。
理由:在目前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规范中,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针对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标准主要有以下四项,分别是:
1.《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
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HJ2528-2012;
3.《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规程》T-CECS152-2017;
4.《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位改造技术规程》T-CECS 1224-2022;
首先,在第1项《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中的7.1.2“选择膜组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中的第e条,明确规定了选择浸没式膜组器要求选用“机械稳定性好,延伸率小于10%”,而在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详见招标文件P239)要求断裂伸长率>200%,明显与《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存在重大冲突,说明本项目的设置违反了行业标准要求。
其次,在第1项标准之后发布的第2,3,4项的标准中,均提到对于中空纤维膜抗拉断强力的最小值要求,分别为《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HJ2528-2012第5.3.1.2.c,《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规程》T-CECS152-2017第6.4.3,《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位改造技术规程》T-CECS 1224-2022第4.6.2.3,另外以上三项标准中也未见对于中空纤维膜的断裂伸长率有最小值要求。
因此,在MBR的应用中,中空纤维膜断裂拉伸强力最小值的重要性,远高于伸长率最大值的要求,说明本项测试要求在设置上存在技术缺陷,因此建议修改为“中空纤维断裂拉伸强力不小于200N,测试依据为《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之相关测试方法”。
回复
:1、“★”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2、问题引用的《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是10多年前颁布的行业标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其不具有强制性,且主要起草单位是内衬膜制造厂商,是根据内衬膜当时的技术条件编写起草的,内衬膜的生产制造工艺,决定限制了其延伸率小于10%的表现特性。膜技术经过近十几年间的市场发展历经多轮技术迭代升级,上述相关规范参数早已不具备参考性。MBR膜系统运行过程中,断丝是导致出水水质变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为了保证产水水质水量稳定达标,断丝率必须要低(本项目断丝率或破丝率≤0.5%),降低断丝率方法有两个
:1、增强膜丝的机械强度(针对内衬膜);2、增强膜丝的拉伸率(针对均质膜)。内衬型膜牺牲了膜丝的柔韧性,弱化了膜丝在水中的抖动自净能力,极大地增加了膜丝被杂质堵塞、积泥板结的风险,容易加快膜污染膜衰减速度。一旦发生膜污染,清洗难度较大,需要频繁进行化学清洗,且清洗效果可能不理想,并增加了业主单位的运行成本和维护工作量。为了克服上述风险弊端,补偿因膜丝柔韧性下降而造成的问题,必须加大膜吹扫曝气强度和流速,这可导致增加MBR膜系统电耗能耗等负面问题。结合目前国家环保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推荐采用均质膜。
3、经用户单位实践运行及设计单位调研总结,膜丝要在污水中的“蛇形”抖动,保持自净,断裂伸长率与柔韧性正相关,一般规律要求伸长率大于原本长度的2倍,才可达到膜丝在较高膜池混合液浓度、膜丝板结积泥等极端工况下,保证膜丝断丝率满足要求。商业化的中空纤维均质MBR膜都能够达到伸长率>200%的参数要求(性能优秀的产品可以达成250%),经市场调研,阿克菲姆,美能,东丽,LG,海德能等膜品牌,均可以达到此参数要求,此参数没有限定性排他性。
4、“《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是基于内衬膜的特性,是以断裂拉伸强力来考察内衬膜的指标参数(内衬膜的拉伸强力最大可以做到500N以上,均质膜的拉伸强力一般不会超过20N),传统膜丝增加内衬的方式(内衬膜)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膜丝的抗断裂能力,但在增加膜丝机械拉伸的同时,牺牲了膜丝的柔韧性,弱化了膜丝在水中的抖动自净能力,极大地增加了膜丝被杂质堵塞、积泥板结的风险,容易加快膜污染膜衰减速度。一旦发生膜污染,清洗难度较大,需要频繁进行化学清洗,且清洗效果可能不理想,并增加了业主单位的运行成本和维护工作量。为了克服上述风险弊端,补偿因膜丝柔韧性下降而造成的问题,必须加大膜吹扫曝气强度和流速,这可导致增加MBR膜系统电耗能耗等负面问题。本项目前期在高能耗的运行工况下,已给污水厂的指标效益造成了长期重大的经济负担。而柔韧性更好的均质膜抗污染能力强,曝气少能耗低,节能性更好,污水厂劳动维护强度低,已经在国内众多大型污水厂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本项目建议采用柔韧性更好的均质膜。故采用通过《中空纤维超/微滤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 213-2016(9.5)相关测试方法,以均质膜的断裂伸长率作为膜丝性能的重要测量指标,来保证膜系统的稳定性。
问题28:
一、对于第一章招标文件公告第3.1规定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制造商下属销售子公司)身份参加投标(P4页)提出质疑:制造商直接参与投标是否满足投标资格要求,如果禁止制造商参与投标违背了重庆市货物采购相关条例之规定。
回复:制造商直接参与投标不满足投标资格要求。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制造商投标。

二、对于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里面的商务部份中技术偏差表中(详见招标文件P239页)1~4项共四个带★号关键技术参数的相应要求及规定其中的3个参数提出质疑。
1.★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
将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作为带★号关键参数要求,同时作为废标项不合理,有违招投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此参数要求应取消,不应做强制要求。
理由:本项目本次所要采购的MBR膜产品是浸没式中空纤维超滤膜而不是外压超滤膜,两种是完全不同的膜产品;在针对于MBR应用场景的《中空纤维帘式膜组件》GB/T25279国家规范中,并未见对于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要求,然而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中技术偏差表里明确要求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的测试依据应为《外压中空纤维超滤膜表面亲水性的测试接触角法》HY/T266-2018,本项目采用的膜产品为浸没式中空纤维帘式膜,并非“外压中空纤维膜”,因此此参数要求应取消,不应做强制要求。
回复:“★”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本招标文件采用《外压中空纤维超滤膜表面亲水性的测试接触角法》HY/T 266-2018测试依据旨在测定中空纤维超滤膜亲水性能参数。另本项目采用膜产品为外压式中空纤维膜,外压式指水流向自膜丝外流向膜丝内。
3.★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
招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对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作为带★号关键参数要求,同时也作为废标项,一样有违招投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应该修改为“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
理由:本参数表达的意思是>40nm标准粒子截留率只要达到>95%就满足技术要求,而忽略了如果直径在40nm以下的标准粒子截留率达到>95%以上的是否满足技术要求,因为直径越小说明产品拦截性能越优,因此应该修改为“(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
回复:“★”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截留率参数修改为“截留率>95%(≤40nm标准粒子测试),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4.★断裂伸长率>200%
本项目应用场景为城市生活污水厂,本次要采购产品为MBR浸没式中空纤维膜,将断裂伸长率>200%作为带★号关键参数要求,同时作为废标项,明显不合理,同时结合招标文件中的膜厂家短名单来看,有明显的指向性,有违招投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建议修改为“中空纤维断裂拉伸强力不小于200N,测试方法为《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之相关测试方法。
理由:在目前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规范中,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针对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标准主要有以下四项,分别是:
1.《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
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HJ2528-2012;
3.《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规程》T-CECS152-2017;
4.《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位改造技术规程》T-CECS 1224-2022;
首先,在第1项《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中的7.1.2“选择膜组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中的第e条,明确规定了选择浸没式膜组器要求选用“机械稳定性好,延伸率小于10%”,而在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偏差表中(详见招标文件P239)要求断裂伸长率>200%,明显与《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存在重大冲突,说明本项目的设置违反了行业标准要求。
其次,在第1项标准之后发布的第2,3,4项的标准中,均提到对于中空纤维膜抗拉断强力的最小值要求,分别为《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HJ2528-2012第5.3.1.2.c,《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规程》T-CECS152-2017第6.4.3,《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位改造技术规程》T-CECS 1224-2022第4.6.2.3,另外以上三项标准中也未见对于中空纤维膜的断裂伸长率有最小值要求。
因此,在MBR的应用中,中空纤维膜断裂拉伸强力最小值的重要性,远高于伸长率最大值的要求,说明本项测试要求在设置上存在技术缺陷,因此建议修改为“中空纤维断裂拉伸强力不小于200N,测试依据为《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之相关测试方法”。
回复
:1、“★”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2、问题引用的《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2011,是10多年前颁布的行业标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其不具有强制性,且主要起草单位是内衬膜制造厂商,是根据内衬膜当时的技术条件编写起草的,内衬膜的生产制造工艺,决定限制了其延伸率小于10%的表现特性。膜技术经过近十几年间的市场发展历经多轮技术迭代升级,上述相关规范参数早已不具备参考性。MBR膜系统运行过程中,断丝是导致出水水质变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为了保证产水水质水量稳定达标,断丝率必须要低(本项目断丝率或破丝率≤0.5%),降低断丝率方法有两个
:1、增强膜丝的机械强度(针对内衬膜);2、增强膜丝的拉伸率(针对均质膜)。内衬型膜牺牲了膜丝的柔韧性,弱化了膜丝在水中的抖动自净能力,极大地增加了膜丝被杂质堵塞、积泥板结的风险,容易加快膜污染膜衰减速度。一旦发生膜污染,清洗难度较大,需要频繁进行化学清洗,且清洗效果可能不理想,并增加了业主单位的运行成本和维护工作量。为了克服上述风险弊端,补偿因膜丝柔韧性下降而造成的问题,必须加大膜吹扫曝气强度和流速,这可导致增加MBR膜系统电耗能耗等负面问题。结合目前国家环保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推荐采用均质膜。
3、经用户单位实践运行及设计单位调研总结,膜丝要在污水中的“蛇形”抖动,保持自净,断裂伸长率与柔韧性正相关,一般规律要求伸长率大于原本长度的2倍,才可达到膜丝在较高膜池混合液浓度、膜丝板结积泥等极端工况下,保证膜丝断丝率满足要求。商业化的中空纤维均质MBR膜都能够达到伸长率>200%的参数要求(性能优秀的产品可以达成250%),经市场调研,阿克菲姆,美能,东丽,LG,海德能等膜品牌,均可以达到此参数要求,此参数没有限定性排他性。
4、“《中空纤维超/微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213-2016(9.2)”是基于内衬膜的特性,是以断裂拉伸强力来考察内衬膜的指标参数(内衬膜的拉伸强力最大可以做到500N以上,均质膜的拉伸强力一般不会超过20N),传统膜丝增加内衬的方式(内衬膜)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膜丝的抗断裂能力,但在增加膜丝机械拉伸的同时,牺牲了膜丝的柔韧性,弱化了膜丝在水中的抖动自净能力,极大地增加了膜丝被杂质堵塞、积泥板结的风险,容易加快膜污染膜衰减速度。一旦发生膜污染,清洗难度较大,需要频繁进行化学清洗,且清洗效果可能不理想,并增加了业主单位的运行成本和维护工作量。为了克服上述风险弊端,补偿因膜丝柔韧性下降而造成的问题,必须加大膜吹扫曝气强度和流速,这可导致增加MBR膜系统电耗能耗等负面问题。本项目前期在高能耗的运行工况下,已给污水厂的指标效益造成了长期重大的经济负担。而柔韧性更好的均质膜抗污染能力强,曝气少能耗低,节能性更好,污水厂劳动维护强度低,已经在国内众多大型污水厂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本项目建议采用柔韧性更好的均质膜。故采用通过《中空纤维超/微滤膜断裂拉伸强度测定方法》HY/T 213-2016(9.5)相关测试方法,以均质膜的断裂伸长率作为膜丝性能的重要测量指标,来保证膜系统的稳定性。
问题29:招标文件P239页技术偏差表中★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65 度(需提供由有 CMA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依据满足《外压中空纤维超滤膜表面亲水性的测试接触角法》HY/T 266-2018 行业标准))。实际上本项目设计采用的膜产品为浸没式中空纤维帘式膜,采用标准为《中空纤维帘式膜组件》GB/T25279,且此标准未见对于膜表面亲水性接触角要求。而并不是上述要求的《外压中空纤维超滤膜表面亲水性的测试接触角法》HY/T 266-2018 行业标准。举个形象例子:就像本项目我们实际是设计的一个笔记本电脑,你非要用检测手机的像素这个指标的标准来检测我们项目设计的这个笔记本电脑。此条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请招标人及时更改此不合理设置和限制性设置。
回复:“★”号条款相关要求已作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本招标文件采用《外压中空纤维超滤膜表面亲水性的测试接触角法》HY/T 266-2018测试依据旨在测定中空纤维超滤膜亲水性能参数。另本项目采用膜产品为外压式中空纤维膜,外压式指水流向自膜丝外流向膜丝内。
问题30: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41页—46页中,又发生了改变,贵司于2024年11月份招标的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万州申明坝等污水处理厂)项目,评标办法中技术分18分,商务分22分,报价分60分。都是一个公司作为招标人招标类似的一个项目,为什么评标办法中的分值设置差异这么大?那个商务部分20分完全是太明显了,把技术偏差表中的☆条款拿来送分,真的奇葩设置。请招标人及时更改商务部分评审内容及分值。
回复:本项目评标办法中的分值权重即评审因素设置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相关规定。技术偏差表中的评审条款已作修改,具体详见招标补遗。
问题31:招标文件第69页,合同专用条款3.2.2.3卖方报送完整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经监理初审完毕(结算初审即为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买方、监理单位依据卖方已提交的结算资料三方共同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初步审查),再经买方完成工程结算及决算审核,最后经政府审计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并经买方审批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政府审定金额的【95】%;留 5%作质保金,质保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MBR 膜组器质保期 5 年),若卖方已妥善尽职完整履行完所有合同义务、无任何质量问题、无质量事故的赔偿、无遗留问题及无其他违约行为,则买方在对应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按比例分别支付剩余质保金(本工程被列为政府审计,本工程结算总额按政府审计的审定金额执行,已付工程款在政府审计完成后【30】日内实行多退少补;届时,若 5%质保金尚未支付的,则 5%质保金在满足前述支付条件后,且待政府审计完成后【30】日内无息付清;若 5%质保金已经支付的,政府审计完成后【30】日内实行多退少补)。此条严重不合理,不符合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MBR膜的质保期5年已经远远超过法定质保期,但是本项目属于一个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设备有设备的法定质保期和上述约定的质保期,但是设备安装前后的伴随服务及后期的缺陷责任期没有明确约定,法定不超过24个月。但是本项目的质保金不能够以质保期(质保任务是法定和约定双从约定与质保金支付无关联)来约定本项目后续质保金的支付,应该按法定的缺陷责任期24个月到期后约定支付后续5%质保金。此条完全是招标人自己凭空捏造想想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请招标人及时更改。
回复:参考《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8.质量保证期”,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此货物(设备)并无“法定质保期”这一说法,由买卖双方约定。结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设备供货价款”,即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方可结清剩余价款(即本项目所列质保金)。本项目为以货物采购为主的项目,付款及结算方式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2:请问
招标人:贵司于2024年11月份招标的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万州申明坝等污水处理厂)项目中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5人,5名经济、技术专家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这次的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虽然知道这个是你们为派业主评委打掩护的一种写法,这种写法也符合范本,但是这种吃像也太明显了吧,这种给你们即将委派的业主评委好大的压力,带着任务去评标。一个公司作为招标人招标类似的一个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写法明显不一致,请招标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各层领导及时纠偏以免被别人利用还在帮别人数钱。监督部门也可以查看一下前期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万州申明坝等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招标文件对比一下。请招标人及时更改。
回复:评标委员会共5人,无业主评委,5名经济、技术专家均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问题33:招标文件第13页,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24783761.03 元,其中专业设备材料费最高限价为:22046136.00 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材料安装费最高限价为:2737625.03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材料安装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87544.96元。这个项目不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吗?好奇葩一个项目,这个明显是一个采购设备及安装的一个项目。居然采购设备一个价?安装设备一个价?那么到时候给业主提供发票怎么提供呢?供应设备就提供13%税率的销售票吗?安装设备提供9%税率的建筑安装服务费票吗?这种是不是有点问题,我司不是建筑施工企业,根本开不出来9%税率的建筑安装服务费票。那到时候不是扯皮呀,怎么解决?希望招标人认真细致回答不要和稀泥,也请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招标人真实回答这个问题。
回复:本项目主要为设备采购,包含零星的安装及土建,专业设备材料费税率为13%,建筑安装工程费及专业设备材料安装费税率为9%。承揽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开具对应税率发票的能力。
问题34: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渝东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工程(奉节口前厂MBR膜更新)这个项目你们的招标文件设置确实存在严重的问题,限制性太明显了。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太明显了,就是要货物制造商授权给代理商参与投标,并且还要代理商具备这个货物制造商的业绩,这个业绩要求也很高。这种设置限制了制造商、也限制了大部分代理商(3年内,没有这个品牌,没有完成1200万以上供货业绩的代理商。)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这招确实恨,违背了重庆市货物招投标标准范本。本来标准版本是制造商和代理商都可以参与投标,但不能够同时用同一品牌参与投标,且都可以设置业绩,业绩二选一,可以用制造商业绩参与投标也可以用代理商业绩参与投标,二选一,范本的意思是让大家选择性更广,而不是限制性更严格。现在招标设置资格是放宽限制性条件选择优秀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你两家单位一搞这个一设置基本就只有个别家单位参与招投标。扰乱了社会持续,污染了营商环境。请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两家单位胡作非为,更正掉这种限制性行为。
回复: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使用说明: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且范本对业绩要求提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投标人业绩要求或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要求,或同时设置两项业绩要求。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制造商投标、是否接受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业绩时间及金额的设置也符合采购标准招标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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