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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7-18 数据编号: 8849907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中国铁塔2025年室分运维智能化研究之室内网络测试自动化工具研究项目公开询比(比选)公告

中国铁塔2025年室分运维智能化研究之室内网络测试自动化工具研究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公开询比(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2025年室分运维智能化研究之室内网络测试自动化工具研究项目(项目编号:GPDI-ZB-2025-02125)。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标段划分:不划分
1.6成交单位数量及份额:一家,100%。
1.7本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人民币1,500,000.00元(含税),响应报价超过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2.1采购内容:基于中国铁塔移动通信室内信号监测器,研究室内网络测试自动化方法,研发自动化测试工具,提高测试准确性和效率。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要求。
2.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开发工作。
2.3服务地点:北京市。
2.4服务标准: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书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3.1依法设立: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2业绩要求:
供应商自2022年7月1日至公开询比(比选)公告发出前一日期间(以合同或课题委托文件的签订时间或立项批复时间为准)应至少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以下2类同类项目业绩各1个(2类同类项目业绩分别指:①移动通信网络测试APP相关研发类或开发类项目;②移动通信室内信号监测器或类似相关产品的研发或测试或标准研究类项目)。
注:①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或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部门章);
②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③合同对应的发票(或网上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
3)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a、开票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2年7月1日,公开询比(比选)公告发出前一日】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供应商)一致;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④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⑤合同金额:以合同签订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累计金额为准。
⑥对于纵向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科技部委托项目),无①-⑤作为证明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课题批复证明材料(如批复通知或任务书或计划书或协议等,需体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经费、课题委托文件的签订时间或立项批复时间)。
⑦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⑧相关产品销售类业绩不予认可。
3.3相关标准参编要求:供应商至少参与过1个移动通信网络测试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编制。
注: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标准文件扫描件,标准文件扫描件至少包括相关标准封面、标准参编单位页(须体现供应商名称),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3.4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5自然人: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6高级管理人员: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能为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8不得存在的情形: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7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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