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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8年部门预算水质监测服务D分标南宁市入河排污口监控成交公告

发布时间:2018-2-1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广西兴邦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受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的委托,就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服务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水质监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XXB-ZB[2018]004)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GXXB-ZB[2018]004

  项目名称: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服务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水质监测服务

  项目联系人:吴工

  联系方式:0771-3389592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南宁市友爱北路3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黄工 0771-3127901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兴邦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明秀东路163号17栋2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吴工 0771-3389592

  四、成交信息

  招标文件编号:GXXB-ZB[2018]004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02月07日

  成交日期:2018年02月11日

  总成交金额:35.9 万元(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广西南宁新桂检测有限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南宁市国凯大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南区标准厂房8号楼三层

  成交金额:叁拾伍万玖仟元整(¥359000.00元)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清(组长)、钟易、黄鸿辉

  五、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要求如下:

  1.取样及存放标准: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水污染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2.监测时间及频率

  采样时间应选择在前三天无降水日,避免受降水和河水顶托影响。

  入河排污口流量测量和采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入河排污口为连续排放的,每隔6~8h测量和采样一次,连续施测2d;

  ②入河排污口为间歇排放的,每隔2~4h测量和采样一次,连续施测2d;

  ③入河排污口为季节性排放的,在排放期间,每隔6~8h测量和采样一次,连续施测2d。

  3.质控措施

  3.1 采样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采取严格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具体要求为:采样设备、样品采集、储存和运输,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每次采样需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采样人员要详细记录现场采样情况,填写水质采样原始记录表。

  3.2 实验室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按量值溯源管理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1)所有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2)参与分析测试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按不低于10%的平行样、10%的加标回收率和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检查各项目空白值,作好实验室内部质控。

  4.各入河排污口按要求出具监测报告,提供盖章、签字的水质监测报告及评价报告:纸质版一式二份,并保证所提交检测报告的准确、合法、有效。

  5.成果提交地点:送至指定的地点。

  6.提交时间:2018年4月5日前向采购人提交2018年度上半年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和评价报告。7月上旬完成下半年的取样工作,7月下旬整理水质分析报告, 8月5日前向采购方提交2018年度下半年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和评价报告。2次监测成果在汇总后,于2018年8月报自治区水利厅汇总。12月底前向采购方提供南宁市制糖业入河排污口第二次水质监测报告及年度总评价报告。

  7.如报告提交日期逾期一次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该项目投标。

  8.所交付的文件要求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范规定,若不规范规定而通不过相关审查的,应无条件返工。

  六、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D分标,南宁市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控(审批编号:[2018]NCCNY205015/1347):南宁市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控,对南宁市所有登记的入河排污口共75个进行入河水质检测,主要监测项目:流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8项基本指标及特征污染物,每年2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七、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或受托代理机构广西兴邦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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