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酸洗废水排放标准

  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起草、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于2012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酸洗废水中总铁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及监控要求。从而为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

  1、范围

  标准规定了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总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中总铁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45-2007 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酸洗:利用酸溶液去除钢铁加工件表面上的氧化皮和锈蚀物的处理过程。

  (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酸洗企业、酸洗设施。

  (3)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酸洗企业、酸洗设施。

  (4)污水处理厂:对污水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方法进行净化处理的工厂。

  (5)太湖流域:浙江境内排入太湖的河流所流经的区域,其行政区域范围是: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排放控制要求

  (1)排放浓度限值分级

  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分为三级,即特别排放浓度限值、一级排放浓度限值和二级排放浓度限值。

  排入太湖流域的废水,执行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排入除太湖流域外环境水体的废水和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一级排放浓度限值。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二级排放浓度限值。

  (2)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适用范围内的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酸洗废水总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

  5、监测要求

  (1)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2)对企业酸洗废水总铁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3)污染物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2 执行。

  6、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在任何情况下,在浙江省辖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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