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排污违法吗

    环境监察出击 
    2018年7月24日,无锡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某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原有废水预处理设施的调节曝气池、厌氧塔、生物接触氧化池、斜板沉淀池等设施拆除,生产废水仅经过沉淀后即排入污水管网。经采集待排池水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为812mg/L、氨氮浓度为56.7 mg/L、总氮浓度为86.0 mg/L、总磷浓度为8.81 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监察意见
    该单位擅自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未经预处理的工业废水,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环境监察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调查终结后,对该食品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擅自拆除已建设安装并已通过验收的环保处理设备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涉食品厂原来建有一套废水预处理设施,在生产中,应当正常开启该设施,确保所产生的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实现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但案涉企业却直接擅自拆除该环保处理设施,将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网,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予严惩。该企业也为自己无视环保法规、率性而为的短视行为,付出了沉重的违法成本。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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