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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2-9-20 16:09: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县水务局组织编制村镇污水处理规划与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结合规划,因地制宜进行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范围以内的地区,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第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质主要指标应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水质标准;实现再生水利用的,应达到分类利用要求的水质标准。经处理后达不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禁止排入任何水体,应由所在村镇负责回用。
日处理规模在5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进出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
第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满足出水水质标准并能够连续正常运行,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七条 验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化验报告;
(二)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材料;
(三)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将设施移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单位。运营单位予以接收,并承担设施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责任。
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设施进行检查,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设施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村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收集管网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全部归当地镇(村)所有,各镇政府(村委会)是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单位。非政府投资或BOT等项目按合同约定确定产权。
第十条 全县村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维护统一由专业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避免发生水污染事故,还应定期向水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出水水质检测报告。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定期检修、维护污水处理设施。
产权单位应做好协助工作,组织定期巡查、维护厂(站)及其附属设施,防止设施遭到人为破坏或丢失。污水处理设施由管水员负责每日巡视并按要求填写运行日志,落实一人一岗,一日一巡。禁止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偷接、私接污水处理站电源。
第十一条 公共污水收集管网和检查井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组织专人负责,并负责组织排水户定期清掏化粪池,保持化粪池完好。按时疏通管网和检查井,保证污水收集管网通畅,禁止对污水站、化粪池、管网和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进行破坏、占压、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第十二条 村镇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原水水质应符合处理设施的设计要求;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水质标准;
(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水量不得低于所产生的污水量;
(三)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妥善处置,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是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指导、协调管理污水处理专业运行公司。
第十五条 县环保局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与执法监察。
第十六条 县新农办负责组织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或管水员对污水处理厂(站)和附属设施进行有效管理,为运行维护单位正常维护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产权单位及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县新农办、环保局、水务局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如需暂停运转、拆除、闲置或者改造更新,应经县水务局和环保局批准。
第二十条 各镇政府应加强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县政府将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管工作列入对各镇政府的绩效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资金由县、镇财政统筹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村镇污水设施的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因镇政府或村委会未尽到保护和管理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导致污水设施未运行的,不予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密云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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