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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3-8-27 9:39: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县发改委组织编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结合规划,因地制宜进行建设。污水处理厂(站)主管网覆盖范围以内的配套二、三级管网和主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一、二、三级管网,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建设。

日处理规模在5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出水水量计量设备。

第五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满足出水水质标准并能够连续正常运行,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化验报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材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将设施及其档案移交给县洁美环卫公司。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六条 县政府投资兴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收集管网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归县洁美环卫公司。非政府投资或BOT等项目按合同约定确定产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管网、检查井等设施设备进行占用或破坏。

第七条 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由县洁美环卫公司负责。县洁美环卫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避免发生水污染事故,定期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各乡镇应协助做好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进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原水水质应符合处理设施的设计要求;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水质标准;实现再生水利用的,应达到分类利用要求的水质标准;

(二)在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妥善处置,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县市政园林局是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指导,负责管理县洁美环卫公司。

第十条 县环保局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与执法。

第十一条 县环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县发改委、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和居民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县洁美环卫公司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需暂停运转、拆除、闲置或者改造更新,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经费。

(一)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上级返还部分,县财政全额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二)乡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县财政全额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三)收取的排污费。

(四)上述三项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县财政据实补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列为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未尽到运行维护和管理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产生重大环保事故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政园林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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