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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11-28 数据编号: 298849 所属类别: 设备材料

福建莆田涵江区山区污水处理及管道工程(萩芦-梧塘等收集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采购招标

1、招标条件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建的涵江区山区污水处理及管道工程(萩芦-梧塘、白沙镇收集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采购项目已经涵发改[2013]92号]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 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2、招标概况和招标范围:工程地点:莆田市涵江区
建设规模:项目投资总额:460.00万元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招标范围:公称直径DN250~DN400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材及管件的供货、质量检验及其他相关服务(具体详见管材采购清单)。
资金来源:财政
设计总工期:72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设备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是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内的企业。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2).投标方必须是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生产厂家,不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请提供投标方合格有效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3).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方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报价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方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5).投标人需出具企业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6).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设备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是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内的企业。"本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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