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303线武夷山段排水系统整治完善工程”招标编号:NPJF[2016]151号招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各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P30页“(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未提交或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修改为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未提交或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二、原招标文件P31页“(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未提供或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修改为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未提供或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 12 月29 日上午9时00分, 提交地点为武夷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 1 月5 日上午9时00分, 提交地点为武夷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招标文件中P10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修改为2017年1月4 日17:00时之前,由投标人开户银行基本账户汇出并汇达以下招标人指定的帐户,汇达时间以银行出具的进帐单为准。若在2017年1月4日17:00时之前投标保证金未能汇达至招标公告中指定帐户,按废标处理。
以上更正为招标文件(NPJF[2016]151号)文件及公告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武夷山分局
招标代理人: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