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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河流域PPP试点项目答疑回复(1)

发布时间:2017-1-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各潜在供应商:

  我司于2016年12月22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河流域治理PPP试点项目(NHZJ20160313J0012)(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因潜在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原因,现作如下澄清:

  1、问:技术评分方案中第2.5“水处理技术”中对有“水处理领域具有工业、装备方面发明专利”的加分。

  此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答:本项目的主要内容为里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提升里水河自净能力,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对水处理能力要求较高。上述评分方案考核针对整个水处理领域的工业、装备方面发明专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是“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所以上述评分细则并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设置评分条件。

  2、问:技术评分方案中第2.6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工业废水处理)评价证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生活污水处理)评价证书”的加分。

  此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第(二)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国家环保部早已废止水污染治理运营资质证书的评级。根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技术能力评价指南(试行)》第三条的内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是中国环保协会或省级环保协会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由此可见此评价证书是针对协会成员的、并非强制性的有限范围的自愿行为。以此作为加分项无疑就限制、排斥了非环保协会成员单位。

  (2)本项目不涉及到生活污水处理内容,设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生活污水处理)评价证书”作为加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1)上述评分项中,采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作为评分条件,理由如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原为环境保护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行政许可事项,自2014年3月以来,国家环境保护部停止了相关资质许可。

  但环保部废止污染治理运营资质证书的评级,只是取消了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行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机构的进行能力鉴定的一种行政行为。将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机构能力的评价转变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进行评价来实现,该评价可以反映受评价的主体的服务能力。

  因此设置评价证书作为评分项有利于选择更优的服务本项目的主体,并没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或“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里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包括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等内容。其中,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主要包括生活污水配套截污及沿河截污工程(管网)、鹤峰污水提升泵站、瑶头村集中污水处理站的运营维护。所以该评分项并非“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问:技术评分方案中第2.7有“环保协会颁发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的加分。

  此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经网络查证,通过资格预审的9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中,仅“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此项证书,具有唯一性,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答:里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包括水利工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工业污水收集与预处理工程、生态景观系统工程、智慧水务工程等。针对本项目的智慧水务工程板块,设置上述评分项。

  采用“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作为评分条件,是对供应商在自动化监控手段技术的进一步认可,有利于增强对本项目的服务能力,并没有“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或投标人”。而且在上述评分项中:“供应商(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内任何成员单位)具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一级能力得1分,二级及以下的则不得分;供应商(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内任何成员单位)具有相关水处理自动化监控系统软件著作权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除“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证书”作为得分点外,“具有相关水处理自动化监控系统软件著作权”亦作为得分点,不存在“唯一性”。

  4、问:技术评分方案中第2.7有“相关水处理自动化监控系统软件著作权”及“具备20个或以上自动水质监测站的”加分。

  此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本项目的智慧水务工程中,本项目需要在里水河流域范围内建设20座水质自动监测站,1座气象站和1座水文站。其中,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分别布置于里水河流域不同河涌,其中里水河4座、干涌10座和支毛涌6座。

  上述评分项立足于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及工程特点设置评分因素,并非“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问:资格预审文件第1.3.4业绩要求:“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以下业绩中的任何一项:1)投资或建设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经验;2)投资或建设总投资5亿元以上市政排水项目的经验;3)投资或建设总投资5亿元以上水利工程项目的经验。”,而磋商文件商务评分方案又要求对同时具备上述三类业绩的进行评分。存在前后不符的情况,资格预审只要求投标主体具有三类中任一类型的业绩均符合条件,而之后的磋商文件又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三类业绩,明显误导潜在投标人选择投标主体。

  答:资格预审文件中,从满足本项目的“最低要求”角度设置业绩经验;而磋商文件根据本项目的内容特点,从“择优”的角度考虑设置相关的业绩,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6、问:商务评分方案第一条1.1.1企业的综合能力中的牵头单位营业额要求“超过215亿元才得满分”极其不合理。215亿元为本项目投资总额的10倍,该金额是根据什么原则制定?所有专业水务类企业由行业和企业经营性质决定企业营业额均偏低。中国最大规模的专业水务类企业,营业额都达不到要求,该评分条件明显偏向营业额较大的施工类企业,十分有针对性。

  答:根据《磋商文件》,“供应商(如为联合体,则指联合体牵头单位)2015年度企业营业额为21.5亿元的得1分;企业营业额为215亿元得3分,中间部分按比例内插计算;企业营业额超过215亿元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本项目的“企业营业额”采取线性插入法计分,设置“超过215亿元(总投资额的10倍)得满分”为线性插入法中的最高得分值。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上述评分项的设置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上述评分项主要从择优的角度考核企业的财务综合实力。

  7、问:商务评分方案中考核企业总资产、企业营业额、授信及银行存款、资信等级,而没有考核最能反映企业投融资能力的资产负债率指标。资产负债率是金融机构评估企业投融资能力的关键指标,也是通用的投融资评分标准,应作为评分项之一。

  答:在评分条件中,本项目已对“企业总资产”、“企业营业额”、“投融资能力”、“资信评级”、“融资进展情况”及“投融资项目业绩”等方面考核企业的投融资能力。

  对“资产负债率”的分析,从不同立场看有不同看法。从债权人的立场看,债务比率越低越好,企业偿债有保证,贷款不会有太大风险;从股东的立场看,在全部资本利润率高于借款利息率时,负债比率越大越好,因为股东所得到的利润就会加大。事实上,资产负债率的高低,不代表企业实际运营状况的好坏,和企业可以支配的净现金流也不是绝对匹配的。例如,目前我国的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也偏高,但是并不代表其融资能力较低。而且,“资产负债率”的“好坏”难以量化。故本项目不采取“资产负债率”作为评分因素。

  8、问:设计工作中任何投资模式的项目中都是独立存在的一部分,主要凭借其专业资质、技术能力制作完善设计相关文件,只需考核其对与本项目同类型项目的设计业绩即刻,EPC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PPP是社会资本结合投资,设计、施工、运营一体化投融资模式,除此之外,还有业主委托、企业委托等多种模式,而规定只有EPC/PPP模式的设计业绩才能加分,存在排他性,量身定做,违反了第七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要求项目公司在服务期内融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EPC与PPP分属两种不同模式,EPC是设计施工一体化,PPP是公私合营,同时社会资本方承担投融资、设计、建设、运维,即二者对于相关主体承担设计及施工的部分是相同的,因此取二者针对设计部分设置分值是合理的。设计工作与建设工作的连接性是本项目的重点,能够拥有EPC或PPP类似项目经验对本项目的服务能力具有优越性,此评分项没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9、问:如“投融资业绩”要求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运营业绩”可由供应商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权必须大于50%)提供;“水处理技术、智慧水务服务技术能力等”可由供应商的全资子公司提供,内容要求前后不相符。

  应统一标准,规定可由供应商或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权必须大于50%)提供业绩。

  答:技术能力主要考核企业的资质证书或评价证书等,故现文件设置为资质证书及评价证书等应由供应商的全资子公司提供;多地的类似污水处理项目都采用由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主体进行建设运营,因此业绩可以由控股子公司提供。

  10、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中第“40.详细审查(综合评分细则)”中“企业综合实力”部分关于“企业总资产”和“企业营业额”部分均要求“超过215亿元的得4分”。该要求远远超过项目总投资21.5亿元,有过于强调总资产和营业额之嫌,该要求是否与国家相关规定一致?供应商具备项目总投资5倍以上的总资产和营业额即具备足够的相关能力进行投融资,因此能否改为“超过107.5亿元的得4分”?

  答:不修改。本项目的“企业总资产”、“企业营业额”采取线性插入法计分,设置“超过215亿元(总投资额的10倍)得满分”为线性插入法中的最高得分值。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评分项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上述评分项主要从择优的角度考核企业的综合实力。

  11、问:现场考察时间和对接人是否有统一安排或要求?

  答:现场考察时间及具体考察安排事项另行通知。

  12、问:响应文件中是否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答:须按照《授权委托书》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13、问:磋商文件第27页,第27.1条中“响应文件有效期必须保持至响应截止时间后六(6)个月”,而磋商文件第62页第8.1商务文件响应表中第5条“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起至确定正式中标止不少于90天,中标单位有效期至项目验收之日”,两条时间有冲突,请问响应文件应以哪个为准?

  答:磋商文件第62页第8.1商务文件响应表中第5条“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起至确定正式中标止不少于90天,中标单位有效期至项目验收之日”统一为“响应有效期:响应截止时间后六(6)个月,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至服务期结束之日止。”

  14、问:法人公章是否指法人章及单位公章?

  答:法人公章指单位的公章。

  15、问:磋商文件中的磋商评分细则表中的内容是否在本次响应文件中承诺答复?

  答:供应商在磋商时单独以书面方式递交对磋商评分细则表承诺的内容。

  16、问:磋商文件中评分办法中第二项:设计能力要求及评分中:供应商可否是供应商的控股子公司?

  答:不可以。

  17、问:磋商文件中第41页,评分办法中第三项供应商施工能力业绩证明文件:如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能供应商能满足相关业绩要求,供应商是否仅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相关页)即可?

  答:供应商的施工能力业绩证明文件应包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能够明示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投资额、签约方等信息的页面)原件及复印件(在首页加盖公章)。

  18、问:磋商文件第42页,评分办法中1.4.1河道整治、水质治理经验注解第2条:“要求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运营合同。”中河道整治、水质治理工程不签订运营合同只签订施工合同,能否可以仅提供施工合同?

  答:业绩证明材料须能证明运营工作内容。

  19、问:磋商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或银行汇票)【正本】中是否放银行汇款凭证(或银行汇票)复印件即可?

  答:磋商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或银行汇票)的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即可,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或转账凭证。

  20、问:磋商文件中第82页,“5.1(b)供应商应提供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描述并提供学历、资质等证明文件”是否需要提供原件?

  答: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提供学历、资质等证明文件原件核对,其他人员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核对。

  21、问:磋商文件中第84页,“2、本项目评审时要求须提供拟派人员的原件以供核对,评审完成后退回,没有提供原件的不予计分。”原件备查是否仅指“拟任执行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表中的项目总负责、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相关证书及业绩证明原件?

  答: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提供学历、资质等证明文件原件核对,其他人员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核对。

  22、问:磋商文件中第82、84页,“5.1(b)供应商应提供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与“拟任执行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表中的人员是否重复?

  答:磋商文件中第82页的“5.1(b)供应商应提供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是针对“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填写的;磋商文件中第84页的“拟任执行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是针对评分细则中的“2.8人员配置情况”评分项填写的,两个表中的填写的人员可以重复,但是同一人不能够担任两个或以上的岗位。

  23、问:磋商文件中第88页,运营维护费中年运营费报价上限:水体养护费是否为240万元/k?;滨水岸线景观工程是否为1080万元/k??

  答:是。

  24、问:在第一卷、在第一卷PPP合同中的第8条12款“(a)收费制度:运营期内,启动价格定价制度,乙方根据有相应权限的行政部门授向排放工业污水企收取格定价制度,乙方根据有相应权限的行政部门授向排放工业污水企收取业污水处理费。”

  村级工业园区内,由乙方向排污企收取水处理费存在一定的难度。能否由行政部门统一向排污企业征收水处理费后,再同意向乙方支付?

  答: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25、该项目投资额大,涉及水利、市政、园林、智慧水务、环保等多方面内容,响应文件编制工作量极大;为了更好地展现各投标人的工作思路、设计方案等,也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地开展竞争,可否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延迟至2017年1月23日?

  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按磋商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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