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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海西金谷广场污水处理回用示范工程(重新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7-3-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招标编号:闽建招字(2015)第023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西金谷广场污水处理回用示范工程(重新招标)(项目名称)已由厦门市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思明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书》【厦思发改投[2012]备案18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厦门市开元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厦门市开元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海西金谷广场是集金融、商业、办公为一体的商务办公中心,总建筑面积417055.49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54815.596平方米。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实现节能减排的低碳经济目标,招标人拟在海西金谷广场地下室建设一座处理能力为1000m3/日的污水再生处理站,污水再生处理站设备及工艺投资估算为500万。

  2.2招标范围:包括污水再生处理站(污水进水口至再生水出水口)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及验收,以及建成后正式投运两年内的维护保养。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具备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从事该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资格;

  (2)同时具备下列①和②资质:

  ①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注:若投标人的资质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则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②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同类工程经验业绩: /

  3.3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环境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给排水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给水排水)执业资格(投标人可待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配备)。

  3.4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或临时执业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投标人可待中标后在办理工程开工前配备)。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3.6本次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 3 月2 日至2017年 3 月 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在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4层C区信息发布大厅(云顶北路842号)】购买招标文件,上述日期后至截标前(法定节假日除外)仍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斗西路203号瑞成大厦206室)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7 年 3 月31日 09 时30分,地点为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4层C区(云顶北路842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其他

  7.1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数额为:壹拾万元人民币(¥100000.00)

  7.2有关招标工程项目的其他事宜,详见招标文件或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厦门市开元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台东路157号二楼 地 址:厦门市斗西路203号瑞成大厦208室

  邮 编: 361004 邮 编: 361004

  联 系 人: 陈素虹 联系 人: 黄燕玲

  电 话: 0592-2952032 电 话: 0592-2200177

  传 真: 0592-2952004 传 真: 0592-2200750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minjianzhaobiao@126.com

  招标人:厦门市开元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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