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受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古田县第二水厂工程配水管材及配件等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古田县第二水厂工程配水管材及配件等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FJTHND-16620170804-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琚
项目联系电话:0593-282650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古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古田县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琚 0593-2826501
代理机构地址: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万元) |
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 |
备注 |
1 |
1-1 |
202省道配水管道 |
一批 |
590.8939 |
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
1-2 |
坝上配水管道 | |||||
1-3 |
出厂段配水管道 | |||||
1-4 |
横三线配水管道 | |||||
1-5 |
环湖路配水管道 | |||||
1-6 |
极乐路配水管道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供应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①投标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的复印件);③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2)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中须体现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授权代表行贿犯罪记录, 原件须附在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供应商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财务状况报告:2016年度或2017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 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的缴税凭证; 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 (4)投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7)本项目合同包1最高限价为人民币伍佰玖拾万零捌仟玖佰叁拾玖元整(¥590.8939万元),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若高于最高限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8)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90.893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9月26日 08:00 至 2017年09月3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金或转账
四、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10月17日 15:00
五、开标时间: 2017年10月17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名: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帐 号: 7341010182600324077
报名费、中标服务费专户:
开户全称: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德东侨支行
帐 号:1321 0401 0400 22473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询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