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该项目原资格预审文件中:
(1)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五项申请人资格要求-第三条财务要求:“申请人(若以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每个成员均需满足)近三年(近三年指2014年、2015年、2016年,如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应自成立之日起)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
(2)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3.3详细审查-3.3.3详细审查标准表中第三条财务状况:“申请人(若以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每个成员均需满足)近三年(近三年指2014年、2015年、2016年,如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应自成立之日起)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
以上两处现更正为:“申请人(若以联合体投标,则只需联合体牵头方)近三年(近三年指2014年、2015年、2016年,如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应自成立之日起)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其它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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