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泰顺县樟嫩梓水库及供水工程PPP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P8 2.11.1第7条由“拟派项目组监理人员连续 3 个月(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修改为
“拟派项目组监理人员连续 3 个月(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由投标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2、招标文件P22 2.1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分标准中的“以总监身份完成过坝高 40m 及以上钢筋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监理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1 分。”
修改为:
“拟派项目总监具有以总监身份完成过新建坝高 40m 及以上钢筋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1 分。”
3、删除招标文件P51拟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汇总表中及P52拟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含总监理工程师)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一栏。
4、招标文件P59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工程承诺书中“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号:”
修改为: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
泰顺县樟嫩梓水库及供水工程前期建设指挥部
2018年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