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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国际陆港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发布时间:2018-6-1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本招标项目甘肃(武威)国际陆港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陆港污水PPP项目”)已由武威市人民政府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经武威市人民政府授权由甘肃(武威)国际陆港管委会(以下简称“陆港管委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项目采购人进行该项目的采购。依据武威市财政局WWZC2018-94号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甘肃天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陆港管委会委托,对该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采购进行资格预审,特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方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一、项目名称:甘肃(武威)国际陆港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二、授权主体:武威市人民政府

  三、项目实施机构:甘肃(武威)国际陆港管委会(采购人)

  四、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天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与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甘肃(武威)国际陆港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位于陆港规划范围凉州区黄羊镇长丰村,项目总投资16709.68万元人民币,其中静态总投资为16462.71万元,建设期利息为246.96万元;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124.63亩,工程范围包括:设计规模20000m3/d的污水处理厂,主体工艺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工艺,项目污水厂进水水质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A 等级标准。

  (二)运作方式:建设-运营-移交(BOT)。

  (三)采购需求:本项目为采购遴选社会资本方;武威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移交等全过程的工作。本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期限25 年,其中:建设期1 年,运营期24 年。

  (四)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政府占股比例为9.7%;中选社会资本占股比例为90.3%。

  (五)回报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公司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政府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支付项目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合作期限届满之后,项目公司将陆港污水PPP项目无偿移交给陆港管委会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

  (六)项目投融资结构:本PPP项目估算总投资16709.68万元。结合项目实际,本项目资本金502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0.1%,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和中选社会资本负责筹集,其中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以现金出资490万元,占股9.7%,中选社会资本以现金出资4539万元,占股90.3%;剩余11680 万元(包括一期9600万元,二期2080.76 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69.9%,由项目公司以融资方式取得。项目总投资不应超过批复概算,且政府对项目公司融资不提供任何担保,也不承担融资风险及相关责任,但有权对项目融资的到位时间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以保证专款专用。

  六、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 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主体要求

  申请人应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本项目允许不同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包括金融机构)组成的联合体参与。联合体应体现融资、建设或运营优势,但联合体内的成员数量最多为叁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股权出资比例,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将联合体协议一并提交采购人,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金融机构不得作为联合体牵头人。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三)资质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至少一个联合体成员应满足该资质要求。

  (四)财务要求

  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包括所有成员)近三年(如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应自成立之日起算)财务状况良好,每年均为盈利,2017年底资产负债率小于80%,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五)信誉要求

  1.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包括所有成员)在过去3 年内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2.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包括所有成员)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禁止进入甘肃省工程建设市场或甘肃省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未被武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威市财政局禁止进入武威市工程建设市场或政府采购市场。

  3.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包括所有成员)须提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由企业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六)业绩与人员要求

  1.申请人(金融机构除外)在中国境内至少具有1 项合同金额(指投资金额)为2亿元(含)以上污水处理PPP 项目的业绩;若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至少一个成员应满足该条件。

  2.申请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其他要求

  1. 根据财金〔2014〕113 号文和国办发〔2015〕42 号文的规定,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得单独或与其他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次资格预审,但对于已经与政府脱钩,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以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资格预审申请;

  七、报名及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方法

  1.报名时间:2018 年06月 19 日00时00分至2018 年06月 25 日23时59分。

  2.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请自行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www.wwggzy.com/)参与网上报名并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八、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资格预审申请人于2018年07月 11 日08时45分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递交地点: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二厅

  3.资格预审审查时间:2018年07月 11 日08时45分;

  4.资格预审审查地点: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二厅

  5.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九、资格预审办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由采购人依法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即为合格社会资本方。项目有3 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 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十、 联系方式

  1.采购人:甘肃(武威)国际陆港管委会

  联系人: 张利德

  联系电话:18293520256

  地址:武威市规划局四楼

  2.代理机构: 甘肃天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卢燕

  联系电话:15095622629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凉南路天一地中海花园商业楼

  十二、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 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 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 号)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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